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原告段先生与被告赵女士于 2018 年 4月登记结婚,婚后未孕育子女,2022 年 5月起分居,被告曾于 2022 年 9月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告段先生诉至苏州某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分割五十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赵女士同意离婚,但双方就房产增值、存款、公积金、股票期权、车辆、等财产分割及返还问题存在重大争议。
案件审理中查明案涉核心事实:案涉房产为被告婚前单独所有,婚内双方共同还贷本金及利息合计十多万元,房产2018年估值 2500000 元、审理时估值 3000000 元;苏 EO****车辆为被告婚前财产,由原告实际控制;原被告公积金余额分别为 170000元、50000元;被告名下有工资转入某某基金的 400000元流水,其主张该款项已全部花销但部分支出超出合理范围;被告持有某公司股票期权但未实际行权;原告持有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31% 股权,案涉还存在原告向被告哥哥的 4 万元未还借款争议。
二、法院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段先生与被告赵女士离婚;
苏州某房屋归被告赵女士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被告偿还;
苏 EO*****车辆归被告赵女士所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车辆并处理完毕车辆违章;
被告赵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段先生财产补偿款合计 180000元(房产共同还贷及增值补偿 110000元 + 公积金补偿 19000元 + 存款及基金补偿 50000 元);
驳回原告段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合计 500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2000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原告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三、律师忠告(刘红律师角度)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收支应做好书面留存,尤其是共同还贷、大额转账、共同投资等行为,保留银行流水、转账凭证、还款记录等,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财产权益受损;
主张夫妻财产 AA 制的,需签订书面的财产约定协议并实际履行,仅口头约定且无充分证据佐证的,法院将不予采信,仍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分居后单方大额支出需符合合理生活范畴,超出日常消费、必要开支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仍需参与分割;
股票期权等未实际行权、未产生实际收益的财产性权利,因不具备可分割的实际价值,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分割主张,待实际行权产生收益后可另行主张;
涉及案外人的股权、债务问题,因存在主体争议,无法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需另案诉讼解决,主张相关权益时应单独收集证据并提起诉讼;
婚前财产的婚后增值部分,若存在夫妻共同还贷、共同经营等情形,增值部分并非完全归婚前财产所有人,另一方有权主张对应补偿,具体金额以法院评估及核算为准。
四、本案代理工作亮点
精准锁定核心诉求,聚焦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键争议点,针对房产共同还贷及增值、公积金、存款基金等可分割财产,全面收集银行流水、评估报告、庭审笔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财产补偿主张奠定坚实基础;
针对被告提出的 AA 制、财产已全部花销、股票期权无价值等抗辩理由,逐一进行质证和反驳,指出其抗辩证据不足、支出超出合理范围等问题,成功说服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的不合理抗辩;
对被告名下的基金流水进行细致梳理,明确其工资转入基金的具体金额,针对被告主张的大额支出,逐一核对其举证的凭据,提出医美、部分信用卡消费等非必要支出不应全额扣除的观点,最终法院酌定扣除合理支出后,支持了原告的存款分割补偿主张;
针对房产增值补偿款,依据法院委托的评估报告,精准计算出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比例及补偿金额,该计算方式被法院直接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房产增值部分的合法补偿;
妥善处理涉及案外人的股权、债务问题,明确该部分权益无法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的法律依据,避免因主体混淆导致当事人诉讼权益受损,同时为当事人后续另案主张相关权益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全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车辆返还、违章处理等细节问题上,促成法院作出明确判决,确保当事人的诉求不仅在财产分割上得到支持,在财物返还等实际问题上也有具体的执行依据。
刘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