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律师

  • 执业资质:1320520**********

  • 执业机构: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纠纷赔偿案例

发布者:刘红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9日|分类:医疗纠纷 |5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Xx年某月,沈某无明显诱因出现一次四肢抽搐、眼球上窜并且意识丧失,持续约30秒,两分钟后转清醒。同年7月,再次出现以上症状,持续约一分钟,约二十分钟后转醒,当日至XX医院就诊,CT提示左侧颞叶占位。沈某于当日即办理了住院手续,78MRI检查结论为左侧颞部占位,考虑脑膜瘤。79CT检查结论为左侧颞部肿瘤侵犯左侧视神经孔,左侧大脑中动脉受推移。711XX医院就其诊断结果对沈某进行了左侧翼点入路肿瘤切除术手术治疗。712XX医院对沈某又进行名为左侧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的手术治疗。927xx医院的出院记录上写明出院诊断结果为左侧蝶骨嵴内侧脑膜瘤、左侧额顶叶脑内血肿、脑疝、继发性癫痫、肺部感染,并让沈某转入苏州市立医院就诊。沈某在xx医院处花费了153046.39元医疗费,在苏州市医院花费了75698.86元,合计共花费医疗费为228745.25元。沈某认为xx医院未尽必要的诊断义务,未在手术治疗前进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并且XX医院的医生曾承诺手术风险不大,没有偏瘫、失语等症状的可能,xx医院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且造成了沈某的损失,协商不成后委托刘红律师和冉骁律师维护自己权益。

办案经过

刘红律师和冉骁律师作为沈某的代理人,为维护沈某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xx医院赔偿沈某976657元(医疗费228745.25元、残疾赔偿金47780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交通费5000元、护理费752880元、营养费4800元、误工费1068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鉴定费6300元、纸尿裤5280.27元、轮椅332.1元,共计1627761.62元,按责任比例,xx医院应承担9766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xx医院方承担。庭审中,沈某将诉讼请求中的残疾赔偿金变更为54606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变更为40000元。

xx医院XX医院辩称:沈某的疾病为其自身所发,xx医院给予的各项治疗符合基本诊疗规范,具体金额在质证中发表意见。

审理中,沈某向本院申请对XX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医学会进行鉴定,苏州医学会向法院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为:XX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沈某对该份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并在异议期内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江苏省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江苏省医学会于2017年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目前残疾等级为三级。

另查明:沈某向本院申请对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沈某的误工期为自第一次手术之日(xxxxxx日)起至定残(xxxxxx日)前一日止,护理期为住院期间二人护理,之后一人护理至今,目前存在完全的护理依赖,需长期设置护理,营养期为住院期间。为以上三份鉴定,沈某支付了鉴定费共计6300元。

以上事实,由沈某提交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苏州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江苏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xx医院应赔偿沈某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中的168247.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983元,由沈某负担4042元,由xx医院负担941元,xx医院苏州市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直接给付沈某,沈某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果xx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