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4年,A公司和B公司签订电子商务运营合同书,双方约定B公司为A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子商务平台申请并建设网上店铺,A公司按季度向B公司支付服务费。合同签订以后,按照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第一季度的服务款项,共计75000元。但B公司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建设网上店铺以及后续的服务。后2015年,A公司向B公司发送律师函一封,解除双方电子商务运营合同以及要求B公司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服务费75000元,但B公司对此未予理会,故A公司委托刘红律师和冉骁律师诉至法院。
办案过程
A公司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电子商务运营合同关系;2、B公司返还合同款项7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A公司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电子商务运营合同书于2015年xx月xx日解除。
本案A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认定如下:《电子商务运营合同书》1份、律师函及投递信息各1份、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1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的《电子商务运营合同书》于2015年xx月xx日解除。
二、被告B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公司服务费7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