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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与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22日 | 发布者:马豹 | 点击:30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黄X与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及其委托代理人马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与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及其委托代理人马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诉称,2018年2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取30000元,原告黄X通过其名下中信XX(账号:XXXXXXXXXXXX1416)转账至被告王X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账号:XXXXXXXXXXXXXXX2278),其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借款给被告。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仅向原告偿还13000元,之后被告均推诿不予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826.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于开庭审理前又偿还7000元,被告剩余欠款本金为12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
被告王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2日,原告黄X通过其中信XX账户(账号:XXXXXXXXXXXX1416)给被告王X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2278)汇款30000元;2018年4月1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000元,上述两笔款项共计32000元,被告均未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截止开庭审理前,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借款20000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120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向被告出借资金,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借款借据,但根据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利要求被告偿还债务。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X剩余借款12000元及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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