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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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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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行为主体及各自责任?

作者:李全鹏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0次举报

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索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李全鹏律师,山东鲁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3年,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成功代理多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