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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名称错误 案例参考

作者:严华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5日分类:案例参考浏览:9372次举报

被告名称错误 案例参考

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 严华律师

一、驳回起诉的案例:

案例1

王桂英与栖霞公路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6)鲁0686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2016.07.09

裁判观点:经审查,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告栖霞公路管理局的名称书写错误,其正确名称为“烟台市栖霞公路管理局”,请求予以更正。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名称书写错误为由要求予以更正于法无据,对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原告起诉的被告栖霞公路管理局不是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起诉的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桂英的起诉。

案例2

洛阳鼎坚热处理加工有限公司与洛阳高登回转支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6)豫0305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2016.08.03

裁判观点:经审查,原告起诉状上书写的被告名称为“洛阳高登回转支撑有限公司”,而被告的实际名称应为“洛阳高登回转支承有限公司”。本院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后,被告未按开庭传票列明日期到庭。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原告起诉时将被告名称书写错误,被告亦未到庭应诉。因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洛阳鼎坚热处理加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例3

夏兆胜与安徽坤宇建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坤宇建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6)皖0111民初8770号  裁判日期:2016.10.31

裁判观点:因被告名称书写错误,原告夏兆胜于2016年10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坤宇建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坤宇建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及第三人朱静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因被告名称书写错误,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案例4

章湘英、王富娥、左庭芬、左强与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水轮坝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5)潭民初字第3078号   裁判日期:2015.12.02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名称书写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湘英、王富娥、左庭芬、左强撤回起诉。

案例5

刘搏与潍坊中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3)桃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2013.04.07

裁判观点:原告刘搏诉被告潍坊中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刘搏于2013年4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起诉时所列被告名称书写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湖南)类似案例:(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307号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6

济宁通亚包装有限公司与郑锦山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4)滕商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2014.06.19

裁判观点: 2013年10月9日,原告通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其递交的起诉状将被告名称书写错误,原告通亚公司撤回了起诉。同年12月26日,原告通亚公司再次起诉时,因其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2014年2月24日,原告通亚公司又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例7

邵必荣与北京汇利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5)丰民初字第03244号  裁判日期:2015.05.20

裁判观点: 邵必荣又称其之前起诉过汇利万家公司,交纳了50元诉讼费,后因被告名称书写错误而撤诉,现要求汇利万家公司承担本次及前次诉讼的诉讼费。对此,汇利万家公司不同意支付。

二、变更主体的案例:

案例1

温海宏、赵豫龙等与叶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叶县龙泉乡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豫04民终1998号    裁判日期:2016.09.20

裁判观点:叶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具体承担叶县农村公路管理职责的机构是叶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虽然温海宏、赵豫龙、赵小欣在申请书中存在被告名称书写错误的问题,但温海宏、赵豫龙、赵小欣申请追加的被告是叶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具有指向的唯一性,不会产生歧义,且温海宏、赵豫龙、赵小欣申请追加被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追加当事人的规定,本院对追加叶县地方公路管理所为本案被告予以认定。

案例2

张家港市龙承织带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鑫明服装附件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5)张民初字第02514号  裁判日期:2015.12.03

裁判观点:关于龙承公司在起诉状中将被告名称书写错误,鉴于被告已应诉,且该错误书写已在庭审中予以了更正,故不影响本案处理。

案例3

北京联众永盛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2315号   裁判日期:2015.10.15

裁判观点:关于联众永盛公司对问天律所起诉状中被告名称书写错误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问天律所在庭审中已经表示被告名称出现错误是由于笔误,并已经作出更正,而且通过问天律所起诉时提交的联众永盛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并综合全案来看,问天律所起诉的被告确为联众永盛公司,故一审法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案号:(2015)朝民(商)初字第29180号  裁判日期:2015.08.18

案例4

曹广福与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老街村二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5)攀民终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2015.08.18

裁判观点: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被告,原告起诉时所列被告为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老街居委会二组(原仁和村六社),法定代表人罗学东,组长。经查明,被告的名称实为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老街村二组,原告起诉时所列被告名称书写错误,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原告提供的被告原为仁和村六社,法定代表人罗学东,系该组组长的信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可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现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将被告名称变更为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老街村二组。

案例5

邵朝阳与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4)舟定临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2015.02.28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适格履行。综合合同书上将被告名称中的“潢”书写成“璜”和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被告即为本案合同当事人的事实,可以确认原告在诉状中被告名称书写错误应为笔误,该行为并不影响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故对被告就该节事实所提出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6

额济纳旗兴业小额贷款公司与李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案号

(2014)额民一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2015.01.30

裁判观点: 通过庭审核查,本案中原告诉状中所写的阿拉善盟大地矿产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内蒙古阿拉善盟大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同一主体,只是原告在诉状中将被告名称书写错误,应予更正。故对于被告辩称的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我公司名称为内蒙古阿拉善盟大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原告在起诉中所列的阿拉善盟大地矿产有限公司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以上案例由浙江欧硕事务所严华律师 编辑整理,以供参考。


严华律师,专职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竭力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