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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者:陈晓宇|时间:2020年06月11日|1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凌端基与廖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初字第02823号
原告凌端基,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无锡市XX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凌端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凌端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A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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