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新修订的《旅游法》,2014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新版合同对购物加点、“甩团”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指引,并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的权责进行了明确划分。与旧版合同相比,新版合同中的以下亮点值得关注:
一、《旅游行程单》不得出现准星级酒店
新版合同明确了《旅游行程单》的内容,特别规定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酒店”、“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此外,新版出境跟团游旅游合同还要求,旅行社出团前须如实告知旅游目的地的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境外小费标准等。游客的旅游费用中包括导游服务费和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但是不包括境外小费。
二、强制购物或加点可要求退款
新版合同进一步明确了旅游者的权利。新版合同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新版合同规定,如果游客途中提出购物的需求,旅行社可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新版合同补充协议中还规定,关于购物场所名称,最长停留时间、地点、主要商品信息等均需注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一旦发现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或是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三、“甩团”最高赔偿三倍团费
新版合同根据《旅游法》全面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内容及违约责任,对因不可抗力,或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而解除合同的费用承担作出了约定。如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四、解除合同后按规定退团费
新版合同首次明确了解除合同费用的扣除标准。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如扣除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如新版《出境游合同》明确,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