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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期限

作者:董志强刑事辩护团队时间:2024年01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0次举报

  律师解析:

  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期限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来进行的。

  取保候审的期限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如果案件特别复杂,不能在期满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由检察院批准延长。但是,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疑犯或者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需要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患病需要医治,但不宜收容审查或者执行刑事拘留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

  3、犯罪情节较轻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此条包括以上两条需要满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

  4、羁押期限快到但案件尚未结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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