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志强刑事辩护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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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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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董志强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28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1年5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职员,住南京市建邺区。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被逮捕。

辩护人董志强,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宿豫检诉刑诉(2016)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董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杨某多次以100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销售具有绕开公安机关网吧上网身份验证功能的“pubwin”免刷软件,用于篡改网吧实名制系统,共计修改20余台计算机系统,获利7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7150元,已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刘健、蔚永亮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提取的电子证据以及出具的发破案、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等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陆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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