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律师: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定
2020年09月06日 | 发布者:陈嘉 | 点击: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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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性裁员的人数条件这里分两种情形:一是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二是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1.以什么为基数有很多单位注册很多公司,在一起办公,员工与很多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只能以在一家公司的人
这里分两种情形:一是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二是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有很多单位注册很多公司,在一起办公,员工与很多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只能以在一家公司的人数作为基数,而不能以全部人员作为基数。此外,有些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比如劳务关系、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等。此时,这些人员是否算在总人数当中,实务中有争议。笔者认为,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人数的认定只能按照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来进行认定。裁员可能不是一次性进行,在分批进行裁员时,是否要每一次都符合人数要求?笔者认为,因为每一次进行的裁员其实是一个独立的裁员过程,针对的是当时情形下的现实情况,在分批进行时,用人单位当时的情形都应当符合法定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当满足了实体和人数要求后,经济性裁员要履行以下程序:(1)说明情况的时间是提前三十日,提前三十日应当是指裁员方案正式实施前的三十日。这里的工会应当指单位的工会,此时比较好操作,向工会发出函件,工会出具收到函件的回执即可。如果单位没有工会,要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这里全体职工是不是一定要通知到每一个职工?笔者认为,这里的全体职工是一个集体概念,只要通知到绝大部分职工即可,不能因为客观上没有通知到某个单个员工,而认定为该程序违法。(3)说明情况的内容应当包括:裁员的法定情形;裁员的范围、数量及比例;被裁减人员的标准;裁员的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判人员的经济补偿标准及发放时间等。同样,听取工会意见比较好操作,工会予以相应的回函即可。听取职工的意见要注意进行相关记录,可以要求员工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即可以证明听取了职工的意见。需要的注意的是,法律只是规定要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没有规定要同意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所以,是否裁员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在用人单位手中。裁员方案需要履行的是报告程序,并不需要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但用人单位在实施之前最好提前与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在取得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备案回执并同意的情形下,再实施裁员方案。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裁员方案;确定的裁员名单;提前说明情况的材料;听取意见的材料;采取的减少裁员、稳定岗位的措施;经济补偿等资金的落实情况等。需要再次强调的是,程序与实体同样重要,满足了实体条件后,未履行程序要求,同样是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