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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纠纷律师:企业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作者:陈嘉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劳动仲裁浏览:528次举报


                                 企业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用人单位有且仅有必要与接触、知悉、掌握其商业秘密的员工和高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无须与普通员工,更没有必要与全体员工均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否则企业需要承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可能过重。

       2.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应当明确、清晰和合理: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竞业限制一旦生效,劳动者要么改行要么赋闲在家,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鉴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单位来认定,难免有被扩大之虞。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限制的时间: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年。

       4.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在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或者虽然约定了但是未予支付的,该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一般来说合理的竞业补偿金不得低于该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5.要善于运用抗辩权:如果离职员工先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则应免除原用人单位的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并有权要求离职员工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直至终止,同时企业可以要求该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的民事责任。反之,如果企业先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该协议自动终止,员工不再受其约束,且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按照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6.竞业禁止协议签署的时间:虽然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时间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但竞业禁止协议最好是在员工入职、进入核心岗位之前就与其签署,而不是在其提出离职后再补签。

       7.对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违约责任应当明确具体、合理可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在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约定的违约责任不明确,用人单位有义务就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言千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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