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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说法】广州公司在什么情形下才需要支付年终奖?

2019年05月16日 | 发布者:陈嘉 | 点击:42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于2015年12月14日入职上海B公司,任广州区域的投资经理一职,其任务是要求其签约需要融资服务的企业。在工作期间,A一直未能完成季度考核任务,B于2018年9月通过邮件要求A必须在第四季度完成考核任务,否则将予以辞退


A于2015年1214入职上海B公司,任广州区域的投资经理一职,其任务是要求其签约需要融资服务的企业。在工作期间,A一直未能完成季度考核任务,B于2018年9月通过邮件要求A必须在第四季度完成考核任务,否则将予以辞退。但A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仍未完成考核任务,因此B决定不再与申请人续签合同。

双方在离职交接时发生争议,A向B要求项目提成年终奖经济赔偿金。但B表示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认为支付其他没有法律依据,因此A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工资、年终奖、项目提成和经济赔偿合计11万5千余元

接到传票后,B公司找到了本律师,因B公司在广州这边并没有设立分公司,其与A的日常工作交流基本靠邮件,因此本律师要求A公司提供所有的往来邮件、规章制度,对年终奖和项目提成是否有规定进行经过详细、大量工作后,本律师做了充分的答辩准备和证据材料。


广州市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开庭时,本律师依据充分、翔实的证据进行答辩,其中引用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年终奖的规定,说服了仲裁庭,对项目提成以及年终奖均不予支持。最终A的仲裁请求接近12万最终只支持了经济补偿金和小部分工资(合计55000元),B公司对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以下附裁决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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