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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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说法】广州公司如何应对工伤劳动纠纷(六)

发布者:陈嘉律师|时间:2018年12月31日|分类:劳动纠纷 |548人看过


 今天,我们来谈谈广州公司如何在出现工伤纠纷后,能否进行补缴工伤保险,补缴后能得到什么帮助?

  

 很多用人单位看到这里可能会有疑问,工伤保险还能补缴?


 回答是肯定的,首先我们先看下补缴工伤保险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那么,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呢?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第三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 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此,工伤发生之后,用人单位是可以补缴工伤保险的,但是如果是五级以下的工伤,新发生的费用实际只能分担一小部分,大部分还是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的。因此,如何权衡利弊,就要看单位怎么去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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