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总结了企业经常忽视的几个问题:
1、员工不辞而别,企业应当怎么做?
这种在生产型企业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很多时候员工可能因为家里急事,或者已经找好下家急着去工作,所以往往今天提离职,明天就直接不来上班了。
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要追究员工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上是很难的。所以建议企业应当明确员工离职的原因,比如让员工辞职的时候,写好辞职书,上面写清楚是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这样避免后续承担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同时也应当办理好社保的减员,避免额外的支出。
2、员工离职了,企业还需要签订解除协议吗?
如果是企业方提出的解除,建议签订解除协议。否则可能存在劳动仲裁的风险。本人此前已经详细写过文章,不再赘述。(具体参考此前的文章:签订了解除协议却仍被劳动仲裁?企业究竟要注意哪些问题?)
3、员工离职了,企业需要开离职证明吗?
这个是需要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这往往可能是企业经常忽略的问题,或者企业因为跟员工闹矛盾时,故意不开具离职证明。但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4、不开具离职证明,企业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情形是:员工入职新企业时,新企业要求证明工作经验,所以员工向原企业要求开具离职证明,但原企业拒绝引发纠纷。如果企业该行为导致员工无法被新企业录取,则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