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总结了如下几个经常接受咨询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1、企业什么时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情形很多,但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归纳,除了几种特殊情形,主要是劳动者以自身原因提出离职,及合同到期后企业提供了原来的合同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合同,还有劳动者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外,企业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企业什么时候需要支付N经济补偿金?
所谓N,指的是工作年限,比如劳动者工作满1年就按照1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依此类推。那么什么情形下企业需要支付N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主要是企业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几种行为;
2、单位主动协商解除;
3、经济性裁员;
4、合同到期,但企业不续签合同,或者降低原来劳动条件;
5、企业破产、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等。
3、企业什么时候需要支付N加1经济补偿金?
这里的1指的是1个月的工资,平常用代通知金进行称呼,但实际上我国劳动法并未出现代通知金的名词。那什么情形下企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以上的规定可知,代通知金实际是企业无过失辞退劳动者、但没有提前30天通知从而支付的一种补偿款项。但很多时候劳动者或者企业会搞不清楚,以为只要辞退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就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实际上除了40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企业并不需要额外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
此外,我们也经常碰到某些国企或者外企会额外支付给劳动者N加2、3、4等等多个月的补偿款项,但这种超出法定情形之外的补偿并非代通知金,可以视为企业额外给与的员工福利。
4、企业什么时候需要支付2N的赔偿金?
主要是涉及到劳动合同法48条、82条规定,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2倍2N)。
可见,只要企业违反上述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2N的赔偿金给劳动者。
5、经济补偿金(N)和赔偿金(2N)可以同时获赔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5条已经明确规定,两者不可兼得。
6、代通知金(加1)和赔偿金(2N)可以同时获赔吗?
不可以。因为代通知金是企业合法解除情形给与的补偿款项,但赔偿金是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的赔偿款项,这两者明显矛盾,不可兼得。
由于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非常繁杂,限于篇幅原因,我们仅就平时经常询问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进一步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