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为劳动者,于2023年入职于B公司,工作内容主要是拣货发货质检等。B公司未为A购买社保。
2023年8月中午时刻,A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多处受伤,并送往医院进行手术,期间住院10天。
8月底,B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11月,白云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A所受的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此后,A去做劳动能力鉴定,12月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A工伤达到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5个月。
此后,B公司多次推诿不愿意进行工伤赔偿,A无奈下只能先提出离职,然后准备提起劳动仲裁。
由于A亲戚是本律师团队此前客户,所以基于信任介绍A委托本律师,本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本案B公司可能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通过调解的方式去处理;一种是拖延时间,这种情形企业有可能通过行政诉讼试图推翻工伤认定,从而给劳动者施加压力。所以我们要做好两手准备。随后,我们起草好了仲裁申请书,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提起了仲裁。
在提交了仲裁申请后,B公司主动提出要调解,但经过一个下午的调解,B公司赔偿方案却不到法定赔偿的数额一半,所以最终调解不成功。
在调解不成之后,B公司迟迟不提交证据和答辩状,我们向A提出预测,B公司有可能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想要拖延时间推翻工伤认定,所以我们提前准备了应对方案。果然在开庭前一日,A收到了电话,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告知,B公司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问A是否愿意接受B公司此前的调解方案,A表示不同意。
开庭当日,B公司当庭提交证据,表示已经提出了行政诉讼,并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要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中止审理,等待行政诉讼判决结果。本人则直接提出反驳,并指出工伤认定的结论正确,而且已经发生效力,行政判决不能否定已经发生效力认定,申请也不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中止审理情形。双方就此问题进行了激烈地辩论。
白云区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出具裁决书,裁决书基本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其认为:工伤认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该具体行政行为一经送达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提起行政诉讼并不能延迟该生效时间。
最终,裁决书全额支持我们的仲裁请求,并适用了终局裁决,B公司也不能再起诉,我们大获全胜。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因上下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引起的典型工伤案件。
本案中,B公司试图使用行政诉讼,目的是中止仲裁委审理,不仅为了推翻工伤认定,从而避免自己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也是为了拖延时间,从而争取与劳动者调解,经常使用的一种方式(详情请见:企业应对工伤赔偿纠纷系列之三:如何应对工伤认定程序?)
但这种方式下,企业是否轻易能达到自己的目的?我们此前多次代理过仲裁双方经历过该程序,观点如下:
仲裁委一般不会因为企业方提起行政诉讼便中止审理。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方会根据上述条款申请中止,但由于工伤认定一旦作出就已经生效,所以仲裁委会据此予以驳回。
所以企业如果对工伤认定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也应当提出确实、可信的的证据证明工伤认定存疑,比如我们此前代理某清洁公司应诉,由于劳动者发生工伤时仅有自己在保洁园区,除了自述并没有其他人目睹受伤时的过程,人社局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认定了工伤。所以我们在仲裁时除了提交中止申请、行政诉讼的起诉证明,也提交了相应的门卫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园区示意图等多份证据详细论述不是工伤,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认为双方对于工伤认定的结论争议极大,最终决定延长了裁决的时间,对公司后续的行政诉讼、工伤赔偿的解决产生了积极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