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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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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声音商标与音乐作品著作权

发布者:王延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1587人看过

小议声音商标与音乐作品著作权

近期通过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声音作为商标组成要素之一,可以申请注册,在该修正案生效后,必将有大批声音商标进入商标注册申请,并在多媒体上大放异彩。在该修正案生效之前,必须解决声音商标的一系列问题,如声音商标文件制作、声音商标的文件报送、声音商标的审查、声音商标侵权判定等问题。

针对声音申请为商标,普通民众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对此都有不同的看法,浙中新报也以《企业如何唱响创牌“好声音”?》为题做了报道。声音作为商标的其中一要素,要成为注册商标,也必须符合商标的两个特征,即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声音商标在澳洲、美国、欧盟、中国的香港地区都存在多年,无一例外对声音商标的审查也要求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不过对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标准要求不同。

有人问,很多已进入公共领域的歌曲、纯音乐、乐谱等是否会因为声音成为商标组成要素后成为声音商标。我认为,在目前国内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大多数可能会以词和曲结合的形式申请,理由是声音商标多以在互联网、电视广告等多媒体上宣传,通过不断的广告宣传,强化消费者通过有声文字记忆品牌,耳熟能详。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歌曲、纯音乐、乐谱直接申请声音商标,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也可以其他缺乏显著特征驳回申请。对公共资源,任何人都可以进行再创作,重新编排、作曲,给传统歌曲、音乐赋予全新的生命力,在获得作品著作权的同时也给声音商标提供广阔的空间。

有了声音商标,是否可以不需要著作权保护?答案是否定的,我认为,声音商标和著作权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保护的对象也不同,没有必然相互联系。著作权的产生是在作者创作完成作品之日就自动享有,对音乐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是音乐作品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提供初步的权利证明,保护的是音乐作品本身。声音商标是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提出注册申请,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声音商标注册在具体类别商品、服务上,因此,声音商标保护的是类似或具体的商品、服务。著作权保护的音乐作品,并不一定能直接申请为声音商标,一首完整的歌曲可能长达数分钟,申请为声音商标显然不可能,虽然声音商标申请细则还没出台,但是我认为声音商标的申请应该不会允许较长的歌曲或者音乐片段,在声音商标申请中,商标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完整歌曲或者音乐、乐谱以备商标局审查员理解。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除了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之外,还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换言之,在音乐作品上,申请人申请声音商标不能侵犯他人已在先取得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声音商标与音乐作品著作权,根据自身特点,可能会出现权利保护交叉,但是两项权利保护侧重点不同,根据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并存,与专利法一道共同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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