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720**********

  • 执业机构: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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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架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

发布者:王延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1076人看过

  磐安县**工艺礼品厂(下称‘**厂’)、王**系展示架(fy72832)外观设计专利、展示架(39)外观设计专利、展示架(fy6055)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向杭州一公证处申请对其向金华市***工贸有限公司销售侵权产品和网站上展示的侵权产品图片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在获得该些证据后,**厂、王**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金华市***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侵害其三外观设计专利权。

  ***公司在开庭前十几天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本律师在接手该案后,厘清了案件代理思路,在开庭前提起专利无效复审时间紧迫,根据涉案产品的来源及产品本身特征决定进行现有设计抗辩。在案件开庭前三天向法庭递交了王**的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在淘宝网站上公开的现有设计图片的由金华市公信公证处出具的(2012)浙金公证民字第1117号公证书、国家知识产局发布的专利公报,还递交了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出版的《家居空间1001例》和《精彩在wall+沙发背景》合法出版物。本律师认为,***公司实施的是现有设计而非王**的外观设计专利,不构成侵权。

  案件点评:该三起外观设计侵权案件,虽然最终以**厂、王**全案撤诉告终。但是在该系列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我方递交的淘宝网站上公开的对比设计图片的公证书是否采纳一直持审慎态度。本律师认为,对网络上公开的证据不能一概认定或者不予认定,而应当对该网站的经营性质、网站的管理、该网页资料的来源及修改等方面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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