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新宇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8日 6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宇,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陕0302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属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审法院应采用上诉人提交的评估报告,被上诉人修车费用过高,原审法院应查明原因。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评估费用,没有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依据,应予以驳回。
被上诉人齐##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9831元(车辆维修费费17331元、施救费1400元、鉴定费11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