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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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邹某某、孙OO、某某####公司、广西00有限公司、王OO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周新宇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8日 7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服务部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宇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OO,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玉林市00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OO,男

上诉人中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铁西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安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某某、孙OO、河南省安阳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广西玉林市00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00公司”)、王OO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3民初116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飞、被上诉人邹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宇、被上诉人孙OO及某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王OO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00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安阳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邹某某各项损失43500元;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未支持上诉人重新鉴定申请错误。南充市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系单方委托,鉴定时鉴定机构并未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程序违法。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均应按照重新鉴定后的伤残等级予以确定,后期治疗费也应按照重新鉴定后的数额确定;二、一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证据不足,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三、上诉人在商业险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约定,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型机动车无####管理部门合法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本案中肇事车辆豫挂车驾驶人赵##的从业资格证上记载的查询网址不存在,无法查询到赵##的从业资格,证件为假证。赵##没有####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上诉人在商业险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邹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一审诉讼期间答辩人提交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医院后续费用诊断证明,上诉人无证据证实鉴定结论及诊断证明不合法,其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二、答辩人虽户籍为农村,但长期在宝鸡岐山县城生活居住,并以装修为主要收入,一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正确;三、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并未对证书的类型做出明确规定,上诉人认为赵##从业资格证为假也没有证据证实,且上诉人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提示义务,其应在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孙OO及某某公司共同答辩称,......。

......

二审经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现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一审未准予上诉人重新鉴定申请是否适当;二、邹某某伤残赔偿金赔偿标准如何认定;三、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虽系邹某某单方委托作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此,诉前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法律并不禁止,上诉人对此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书效力之证据,且无证据证明该意见书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故一审未准予其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受害人的户籍虽为农村居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本案邹某某在一审中提交村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工友证言等证实其在宝鸡市岐山县居住、务工的事实,被上诉人孙OO、某某公司、王OO对该事实均无异议,一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三商业险内是否免赔的问题,上诉人主张其在商业险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理由为认为赵##的从业资格证系假证,本院认为仅依据网上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即认为系假证的主张依据不足,也不能由此达到上诉人主张的在商业险内免责的目的,故其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8月起加入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两次荣获律所“先进工作者”,2023年12月被宝鸡市司法局评为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宝鸡
  • 执业单位: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3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