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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为父亲借贷担保,没能力还款可以免责吗?

发布者:季萍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 |351人看过举报


2018年9月30日,赵某作为借款人,赵某的女儿小赵等四人作为担保人,某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贷款人,各方签订担保借款合同:赵某向小贷公司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7日止,月利率为1.395%…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三年。


借期届满后,赵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于是,小贷公司将赵某及四名保证人诉至了高淳法院,要求赵某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 ,四名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女儿称其没能力还款不需要担责

原告小贷公司诉称:赵某在款项到期后拒不归还借款,多次催要无果,各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小赵辩称:原告明知其为在校大学生的情况下让其签字,属于违法行为,其对借款没有能力承担连带责任,不应当承担责任。其余保证人未答辩。


赵某陈述,其是在小贷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才前往女儿就读的学校让她签的字。小赵陈述,父亲说贷款公司需要她本人签字,且是一笔70万元的贷款合同,她没多想就签了,也不知道在合同上签字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女儿要承担保证责任


承办法官说,“小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应当知晓合同的内容以及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对其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赵某未能按照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各保证人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某追偿。


高淳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归还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小赵等四人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一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在为他人签字担保时,要明确自己提供担保后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可盲目签字。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并不明确算哪种保证方式?


现行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民法典对此作了颠覆性的修改。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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