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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与陈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季萍|时间:2020年07月24日|2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新XXX)为与被告陈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XX向本院提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结算证明及结算表、综治办及现物业公司证明(房屋所有及使用情况)、调解申请公证、律师催讨函、快递详情单及查询单等证据,并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992.6元及违约金人民币89.8元,共计人民币308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XXX委托代理人季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未达成协议。
本院查明:被告陈XX系杭州市江干区丁桥家苑9幢1单XX、19幢2单元502室、12幢3单元101室房屋的业主,上述房屋建筑面积共计为286.66平方米。2008年至2010年期间,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丁桥家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丁桥家苑的前期物业交由原告新XXX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每半年向新XXX支付一次,其中第六年的物业费最后一次交费时间为2010年7月15日;多层住宅的物业管理费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8元交纳,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3%的标准向新XXX支付违约金;等等。合同签订后,新XXX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向丁桥家苑社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被告陈XX未支付自2009年至2010年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992.6元。原告撤出物业服务后至今,经与丁桥苑社区结算欠缴物业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业主催收等,被告均未缴纳上述物业费,原告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丁桥家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约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并于合同约定期间实际提供物业服务,被告陈XX作为业主理应支付尚欠物业费。原告新XXX主张被告陈XX交纳物业服务费及依约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XX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992.6元及违约金人民89.8元,共计为人民币3082.4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陈XX负担。
原告杭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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