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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他人盗用注册公司,行政诉讼来维权

作者:张红斌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7日分类:亲办案件浏览:679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6日涂某某身份证被盗,之后涂某某办理了新的身份证。2016年8月,涂某某到税务局为就职的成都某某有限公司办理税票手续时,获知知涂某某名下的成都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广告公司)存在纳税申报异常情况,涂某某不能再办理税票相关手续。

后经查档发现:他人冒用涂某某被盗的身份证,于2016年3月18日将涂某某登记为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分别向广告公司作出了“准予登记设立”的《企业登记决定通知书》。

之后涂某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于2017年1月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企业决定通知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办理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到成都市工商局、武侯区工商局调取了广告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并积极准备了其他相关证据。开庭之前,本律师特申请法院对工商档案中的涂某某笔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广告工商中的涂某某签名笔迹不是涂某某本人签署。

在此基础上,庭审中本律师提出的主要代理意见:涂某某没有提出过涉案公司工商登记申请,也没有向该公司出资,没有参与过该公司管理,没有在该公司设立时签过任何资料文件,且经鉴定涉案工商登记档案中有关涂某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完全是他人冒用涂某某被盗的旧身份证,采取欺骗手段办理了广告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作出准予登记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导致认定的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62号)的规定,该登记行为错误,应予撤销。

三、办理结果:

   2017年5月15日,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企业决定通知书》。本案结果令当事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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