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非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 民事纠纷
案件代理时间: 2019 年 9 月 16 日
代理律师姓名: 张红斌
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 网络、侵权、名誉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律师、刑事、行政、经济、公司、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婚姻家庭、非诉讼、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黄某、尹某某与何某某网络侵权纠纷案
张红斌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9月16日,四川眀炬律师事务所指派张红斌律师,处理黄洁、尹某某被何某某通过网络(微博、微信、腾讯qq等多个网络平台)侵犯名誉权等事项,本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材料后,多次与涉嫌侵权人电话沟通协调,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本律师经黄洁、尹某某书面授权,向何某某邮寄了一份律师函,从律师专业角度分析本案事实、明晰案件结果,何某某权衡利弊后,最终停止侵害行为,并向黄某、尹某某道歉。
【案情简介】
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何某某通过名为“神烦猫某某”、“不想被野鸡纠缠的猫某某”、“檬七”等网络名称的微博、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分别于2019年6月3日、6月21日、9月3日、9月4日,多次公然针对黄洁女士、尹某某先生,发布、传播侮辱性言论,以及散布其个人隐私。
尹某某(男)、黄某(女)、何某某(女)均是四川某高校学生。2018年10月25日之前,尹某某和何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0月25日二人分手后不久,尹某某和黄某相识,并于2018年11月21日确立男女朋友关系。
2019年6月初,尹某某和黄某因琐事拌嘴,黄某在朋友圈发责备尹某某的言语,该条朋友圈被何某某从某些渠道得知,误认为是在针对何某某。之后,何某某及其朋友在黄某的微博下面发不良评论,辱骂黄某,并盗用黄某的证件照制作成侮辱性质的图片发在网上。
2019年6月15日,何某某发微博、微信朋友圈长图说说将自己描述为受害者,并将尹某某黄某的名字挂在长图中。
次日,黄某内心遭受打击,存在轻生的过激行为。第三日,何某某的朋友威胁要发微博热搜。第四日,黄某父母前往学校,就此事与校方交涉。第五日,学校进行调解,双方表互删有关言论,表示事情到此为止。
2018年6月中旬,黄某发表正常朋友圈,被何某某再次过分解读。在何某某拿到毕业证第二天,何某某微博长图中再次出现对黄某不当言论,其中多为不实信息和谣言,并设置微博转发抽奖,虽然尹某某名字被打码,但指向性明确,黄某名字在长图中有显示,转发次数最高达到250+,在尹某某黄某所在学校形成不良影响。黄某的一些学校社团活动因此受限,收到不良影响。
尹某某黄某本着息事宁人,冷处理的原则,决定不再理睬。但是暑假期间(7-8月),何某某和其朋友仍对黄某进行骚扰性质点赞,并辱骂黄某家人。
2019年9月初,黄某发表说说(不含任何侮辱性质或造谣性质),表达希望不受打扰的立场,何某某再次得知此说说,遂在微博谩骂黄某为小三,并威胁电话骚扰,威胁来学校找人。又在微博上把之前转发抽奖的微博重新自己转发并且@黄某,扬言这就是女主角。
此后,黄某、尹某某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处理此事。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神烦猫某某”、“不想被野鸡纠缠的猫某某”、“檬七”等网络名称是否属于何某某?
二、在前述网络名称确为何某某的情况下,是何某某本人发布不当言论,还是他人利用何某某名义发布?
三、在确定系何某某发布不当言论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是否存在问题或瑕疵?
四、在现有证据的情况下,其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治安处罚,或刑事犯罪?
【律师代理思路】
一、通过微博、腾讯官方平台、以及当事人双方的微信、QQ聊天记录,了解并确定“神烦猫某某”、“不想被野鸡纠缠的猫某某”、“檬七”等网络名称与何某某的关联性,确定涉事主体。
二、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微信、QQ聊天记录,以及校方,了解并确定,在前述网络名称确为何某某的情况下,锁定确实系何某某本人在使用该网络名称,排除其他人使用上诉网络名称的情况。
三、通过公证的方式,及时固定对方当事人在微博、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发布的不当言论以及图片。
四、在上述证据材料准备妥当后,分析本案对方当事人何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治安处罚,或刑事犯罪。
五、在论证得出何某某确实存在构成民事侵权、治安处罚,或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与何琪琪沟通协调,力促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解决双方冲突。
六、在何某某不愿向黄洁、尹某某赔礼道歉的情况下,受当事人委托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权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争取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概述】
本案律师介入后,积极通过各项手段,保全证据材料,分析法律关系,确定代理思路,并向对方发出具有一定威慑力的律师函,最终何某某停止了侵权行为,在微博发文以及私下通过微信向黄某女士、尹某某先生赔礼道歉。本案律师代理后让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并达到了当事人的预期,委托人对于律师的代理思路、专业程度表示高地赞赏。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权的,无论实在网络上还是现实生活中,其均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将受到治安处罚。此处的“公然”既包括现实生活中在不特定的地方、不特定的对象散布不当言论,也包括在互联网上散布不当言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案例评析】
本案中,何某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黄洁女士、尹某某先生的民事权利,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何某某的行为侵犯了黄洁女士、尹某某先生的名誉权。委托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要求何某某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何某某多次公然发布、传播侮辱性言论,以及散布其个人隐私,已经严重干扰委托人正常生活,且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委托人有权向公安机关请求对何某某进行治安拘留以及罚款。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何某某公然发布、传播侮辱性言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根据承办律师分析,对于何某某尚不足以侮辱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如不加以制止,任其恶性发展,可能将涉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结语和建议】
名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系我国民法的保护对象,目前在网络上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胜枚举,我们应从国家立法、互联网服务平台行业自律、公民法律素质提高这三方面予以考虑解决网络名誉侵权(或网络暴力)的问题。国家层面应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保护网络名誉权的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以法律保护为主,以行业自律及公民的自我约束、自我保护为辅的网络名誉权保护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促使互联网又快又好发展,又能够实现对网络名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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