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属于工伤
目前,四川成都市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相关案例: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川01行终1412号
——崇州市崇阳张X小碗菜餐饮店、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蔡XX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案
案件情况:
蔡XX系张X餐饮店服务员。2018年10月12日20时37分,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崇州市崇阳镇唐人街牌坊路口时,所驾车前部与从张X餐饮店下班回家的蔡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蔡XX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2018年10月12日,崇州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2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蔡XX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9年10月10日,蔡XX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10月11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对蔡XX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2019年10月18日,市人社局作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告知张X餐饮店提交有关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和证据材料等,并于2019年10月21日将该告知书送达给张X餐饮店。2019年12月9日,市人社局作出[2019]13-59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2018年10月12日晚上蔡XX从张X餐饮店下班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居住地,当日20时37分行驶到崇州市崇阳镇唐人街牌坊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医疗诊断情况:2018年10月13日在四川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右眼眶周软组织挫伤;右眼眼眶骨折;右眼视神经挫伤;右侧颧骨骨折。蔡XX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该决定书还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2019年12月19日和2019年12月24日,市人社局于分别向蔡XX和张X餐饮店送达该决定书。张X餐饮店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参照(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的规定,蔡XX系进城务工农民,在张X餐饮店处长时间工作,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其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张X餐饮店应当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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