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商品房交易中,购房者全款支付房款、实际收房入住后,却发现房屋被开发商擅自抵押给他人,还因开发商债务问题被司法查封,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的情况屡见不鲜。购房者的物权期待权如何保护?认购协议能否认定为正式买卖合同?开发商开具发票是否以书面合同为前提?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深耕房地产纠纷领域多年,代理多起同类商品房买卖维权案件并取得胜诉结果。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对应的典型再审案例,深度拆解商品房买卖中预约与本约的界定、购房者权利与抵押权的冲突、开发商违约救济等实务难题,提炼可落地的维权方法,为购房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引。
一、典型案例
(一)案件基本事实
总结本案主要是全款收房却遇抵押查封,购房者维权历经一审二审再审,2017年3月,购房者韩某因限购问题,以其实际控制的A公司名义与甲置业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认购甲公司开发的某小区9-1室房屋,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位置、面积、单价、最终成交价,且韩某已阅知售楼处公示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2017年12月,韩某全额支付807万余元购房款,甲公司向其交付房屋,韩某收房后装修入住并缴纳物业费,后因购房资格问题,先后将购房人名义更名为陈某、最终恢复为韩某本人,甲公司曾向陈某开具购房发票后因更名收回。
2019年10月,甲公司在未告知韩某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抵押给刘某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债权数额780万元。后甲公司因多笔债务涉诉,案涉房屋被法院多轮司法查封。因甲公司迟迟未办理网签及产权过户,韩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涤除抵押、协助过户、开具购房发票并支付违约金。
(二)各方核心争议焦点
1.购房者韩某观点
案涉认购协议已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已全额付款、实际收房入住,双方成立商品房买卖本约合同关系;签订正式合同、办理网签是开发商法定义务,开具发票亦为开发商法定附随义务;其作为商品房消费者,权利应优先于刘某的抵押权,刘某未尽审慎义务并非善意抵押权人,要求涤除抵押、办理过户。
2.开发商甲公司观点
认可韩某系实际购房人,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房屋存在抵押权无法办理网签过户,公司正陆续偿还刘某借款,同意承担违约金责任。
3.抵押权人刘某观点
其与甲公司的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签订抵押合同时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系善意抵押权人;债权尚未清偿,抵押权不应涤除,房屋不应办理过户。
4.一审二审法院观点
案涉认购协议仅为预约合同,未成立本约,法院不宜判决强制缔约;刘某的抵押权合法有效,韩某主张恶意串通缺乏证据,故驳回韩某签订正式合同、涤除抵押、办理过户、开具发票的诉请,仅支持违约金主张。
5.再审法院观点
认购协议已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双方已履行付款、交房的主要合同义务,应认定本约合同成立并生效;开具发票是开发商法定附随义务,应予支持;刘某的抵押权合法有效,韩某主张的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适用情形不符,且房屋被司法查封,故驳回涤除抵押、办理过户的诉请,维持违约金判项。
二、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四大核心法律问题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的裁判思路,马占锦律师提炼出商品房交易中高频出现的四大核心法律问题,也是购房者维权的主要痛点所在,此类问题在实务中具有普遍性。
(一)认购协议的性质界定,预约还是本约,核心看内容与实际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民法典》合同编解释规定,认购书已就标的、数量、价款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实务中,开发商常以“仅签订认购协议,未签正式合同”为由主张双方仅为预约关系,规避办理过户、开具发票等义务,而购房者往往因缺乏专业认知,无法举证证明认购协议的本约属性。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仅以认购协议约定“将来签订正式合同”为由认定为预约,而再审法院结合协议内容(具备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等主要条款)及实际履行行为(购房者全款支付、开发商交房收房),认定本约合同成立,这也是此类案件的核心裁判规则。
(二)开具购房发票的义务认定,法定附随义务,不以书面本约为前提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向购房者开具购房发票,是基于经营行为的法定义务,亦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附随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以双方签订书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前提。
实务中,开发商常以“未签正式合同”为由拒绝开具购房发票,而购房者因发票缺失,无法办理契税缴纳、产权登记等手续,这是购房者的重要痛点。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以“未成立本约、无合同约定”为由驳回开具发票的诉请,再审法院则纠正该错误认定,明确开具发票的法定性,判令开发商履行该义务,明确了该类问题的裁判导向。
(三)购房者权利与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的公示效力优先,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有严格适用边界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房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商品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抵押权,但该批复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且需满足购房者为居住需要、已支付大部分或全部房款、无其他居住房屋等条件。
实务中,购房者普遍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全款买房、实际入住,权利就必然优先于抵押权,而忽略了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的严格适用边界。本案中,韩某虽全款买房、实际入住,但案涉纠纷并非开发商逾期交房引发,且抵押权已依法办理登记,刘某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效力形成善意信赖,故再审法院认定抵押权优先,驳回涤除抵押的诉请,这也是司法实践的主流裁判思路。
(四)商品房买卖中的强制缔约问题,网签与正式合同签订,一般不支持强制履行
网签备案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商品房交易的行政管理措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虽为交易惯例,但在民事审判中,法院一般不判决双方强制缔约,原因在于合同订立需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且若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客观上也无法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实务中,购房者常诉请法院判令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却因该诉请不适于强制履行而被驳回,这是购房者维权的常见误区。本案中,再审法院虽认定本约合同成立,但并未判决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办理网签,明确了该类诉请的司法处理原则。
三、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维权中的五大常见困境
马占锦律师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总结出购房者在商品房交易中遭遇开发商抵押、查封、拒签正式合同、拒开发票等问题时的五大常见实务痛点,也是此类案件中维权的难点所在。
(一)认购协议条款约定不规范,难以证明本约属性
部分购房者签订的认购协议仅约定房屋位置、定金金额,未明确单价、总房款、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或未留存开发商公示正式合同文本的证据,导致在诉讼中无法举证证明认购协议具备本约要件,被法院认定为预约合同,无法主张开发商的根本违约责任。
(二)房屋权利负担排查不及时,全款买房后遇抵押查封
购房者在支付房款前,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屋的抵押、查封状态,仅基于开发商的口头承诺支付房款,收房后才发现房屋已被抵押或查封,而开发商往往已资不抵债,购房者既无法办理过户,又难以追回房款。
(三)证据留存意识不足,无法证明实际履行行为
购房者支付房款后未留存完整的付款凭证、交房手续、物业费缴纳凭证等,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已履行交房义务,在主张认购协议为业约合同时,因举证不足而处于不利地位。
(四)对法律规定认知偏差,误判权利优先性
购房者对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的适用条件、抵押权的公示效力缺乏专业认知,盲目主张其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却因不符合法定情形而被驳回,错失其他维权机会。
(五)维权诉求设计不合理,导致诉请被驳回
购房者在诉讼中设计的诉求不合理,如诉请强制签订正式合同、办理网签,或在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的情况下诉请立即办理过户,因该类诉请客观上无法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被法院驳回,浪费司法资源和维权成本。
四、马占锦律师提炼商品房买卖维权的实务操作方法
针对商品房交易中认购协议性质界定、抵押权冲突、发票开具、违约救济等核心问题,结合本案再审裁判规则和司法实践,马占锦律师从事前风险防控、事中证据留存、事后诉讼维权三个维度,提炼出可落地、可操作的实务方法,为购房者提供全面维权指引。
(一)事前风险防控,签订协议前做好两项核心核查,规避交易风险
1.核查房屋权利状态
签订认购协议前,务必持身份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屋的抵押、查封、预售备案状态,确认房屋无任何权利负担,避免购买已被抵押、查封的房屋。
2.规范认购协议条款
要求开发商在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位置、面积、单价、总房款、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金标准等核心条款,同时留存开发商公示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公示照片等证据,确保认购协议具备本约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事中证据留存,交易过程中留存完整证据链,证明实际履行行为
1.留存付款凭证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房款,备注“购房款+房屋房号”,留存转账记录、开发商出具的收款收据、发票等凭证,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
2.留存收房入住凭证
办理交房手续时,留存交房通知书、房屋交接单、物业费缴纳凭证、装修申请材料、水电费缴纳记录等,证明开发商已履行交房义务,购房者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
3.留存沟通记录
与开发商就网签、过户、发票开具等事宜的沟通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函件),明确开发商的违约事实,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
(三)事后诉讼维权,精准设计诉讼诉求,结合法律规定主张合法权益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购房者遭遇开发商抵押、查封、拒开发票、拒办过户等违约行为时,应摒弃不合理诉求,精准设计诉请,核心维权思路如下:
1.主张认购协议为木约合同
举证证明认购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已履行付款、交房的主要义务,诉请法院确认双方成立商品房买卖本约合同关系,为主张开发商违约责任奠定基础。
2.主张开具购房发票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诉请法院判令开发商开具购房发票,该诉请具有法定依据,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为后续办理契税、产权登记做好准备。
3.主张违约金赔偿
依据认购协议或补充协议的约定,诉请法院判令开发商以已付房款为基数,按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房屋抵押权涤除、具备过户条件之日止,最大限度弥补损失。
4.暂不主张涤除抵押、办理过户
若房屋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权且被司法查封,涤除抵押、办理过户的诉请客观上无法履行,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购房者可待抵押权涤除、查封解除后,另行起诉主张办理过户,或在开发商资不抵债时,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5.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房款
若开发商已资不抵债,房屋抵押、查封状态无法解除,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购房者可诉请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开发商返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装修损失等。
五、商品房买卖维权的核心原则与风控要点
马占锦律师表示,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核心在于合同性质的界定和权利优先性的判断,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循“事前防控、事中留证、事后精准维权”的原则,同时把握以下四大核心风控要点,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证据意识是维权基础
从签订认购协议到支付房款、收房入住,全程留存完整的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包括协议文本、付款凭证、交房手续、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是认定合同性质、证明违约事实的关键。
2.精准界定合同性质是维权关键
认购协议并非必然为预约合同,只要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履行了主要义务,即可认定为本约合同,购房者可据此主张开发商的法定附随义务(如开具发票)和违约责任。
3.明确权利优先性的法律边界
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并非绝对,仅适用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特定情形,抵押权经登记后具有公示效力和优先性,购房者切勿盲目主张权利优先,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设计维权思路。
4.合理设计诉讼诉求是维权保障
诉讼诉求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履行条件,避免诉请强制缔约、在房屋有权利负担时诉请立即过户等不合理诉求,应聚焦于确认合同效力、主张开具发票、要求违约金赔偿等具有可执行性的诉请,确保维权效果。
商品房交易涉及金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往往给购房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购房者在遭遇开发商抵押、查封、拒签合同、拒开发票等问题时,应及时咨询专业房地产律师,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裁判规则,做好证据留存和诉求设计,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开发商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恶意抵押、拒不履行义务引发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