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婚姻家庭法律实务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其亲属(如父母、兄弟姐妹)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是长期存在的争议焦点。此类纠纷不仅涉及冰冷的财产分割规则,更交织着夫妻信任、家庭伦理与孝道亲情,往往成为矛盾激化的导火索。近日,由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代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案件,经由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返还巨额转账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清晰划定了夫妻财产处分权与家庭内部互助、道德义务履行之间的法律界限,为处理同类纠纷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裁判思路。
一、案情回溯
事业腾飞时的财产协议与婚姻破裂后的追索诉讼,本案当事人林凡(化名,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与张悦(化名,原审第三人)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经营数家企业,事业蓬勃发展。2016年12月,双方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约定将婚后共同取得的四处房产、三辆轿车及五个公司股权全部归林凡所有。然而,这段婚姻关系并未能持续,双方后因感情破裂诉诸法院,并于2021年经生效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后,林凡在整理财产线索时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悦曾通过银行账户多次向其父母张父、张母(化名,原审被告)及妹妹张妹(化名,原审被告)进行转账,累计金额高达数十万元。其中,向张父的单笔转账数额尤为巨大。林凡认为,这些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悦未征得其同意擅自赠与近亲属的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益,应属无效。故此,林凡将张悦的父母、妹妹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对方返还全部转账本金及利息。
二、赠与无效之诉与家庭互助之辩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张悦向其近亲属的转账行为,性质上应认定为需要配偶同意的无偿赠与,还是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或家庭内部的经济互助?
(一)原告方主张单方处分共同财产,依法应属无效
林凡及其代理人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案涉转账资金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重要财产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张悦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移给其近亲属,显然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且林凡对此既不知情亦未同意。因此,该处分行为侵犯了林凡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予返还。
(二)被告方及第三人抗辩:基于亲情与道德义务的合理经济往来
作为张悦的家属,被告方张父、张母、张妹共同提出了抗辩。而张悦本人作为第三人,其陈述与被告方立场一致。他们的核心观点在于,案涉资金往来并非单向、无偿的赠与。庭审中,被告方出示了证据,证明在张悦转账的同时或前后,其家人亦有向张悦或林凡账户转入相当数额款项的行为。例如,张父曾向林凡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张母、张妹亦多次通过微信、银行向张悦转账。这些往来记录时间跨度长、次数频繁,呈现典型的家庭成员间相互扶持、资金互通的特征。
张悦进一步强调,其父母在林凡夫妇创业初期及育儿阶段,曾长达数年帮助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付出了巨大心血。其向父亲的大额转账,包含了支付父母多年辛苦的劳务补偿、履行赡养义务以及基于感恩之情的回馈,是一种“附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并非单纯的无偿施与。
三、穿透形式审查实质,平衡财产权利与家庭伦理
一审与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证据、仔细聆听诉辩后,并未采纳林凡关于“赠与无效”的主张,而是作出了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马占锦律师作为张悦方的代理律师,成功引导法庭将关注点从“转账形式”转向“行为实质”,其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的裁判逻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法律性质认定。区分“赠与”与“家庭互助”。法院认为,认定构成赠与合同关系的关键在于行为的“无偿性”。本案中,除张悦向父亲的一笔大额转账外,其他其与家人之间的转账均存在双向、大略等额的资金流动。这种模式不符合赠与的单方给予特征,更符合家庭成员之间基于亲密关系与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的经济互助、短期资金周转等情形。因此,对于这部分款项,法院未定性为赠与,自然不涉及无权处分或返还的问题。
第二,道德义务嵌入。特定赠与的不可撤销性。对于张悦向其父亲的大额转账,法院认可其构成赠与。然而,法院进一步援引《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指出该赠与具有特殊性。张父对张悦有养育之恩,且在林凡、张悦夫妇创业最繁忙的阶段,承担了照料孙辈、操持家务的重任。张悦的转账行为,实质上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报答和对所付出劳务的补偿,是一种“附有道德义务的赠与”。依据法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类赠与通常被认为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这体现了司法对孝道亲情和家庭贡献的尊重与保护。
第三,利益整体衡量。夫妻财产权益未显失公平。法院在判决中进行了关键的利益平衡考量。本案一个不可忽视的背景是,林凡与张悦早在2016年便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书》,将当时价值可观的几乎所有重大共同财产均约定归林凡一人所有。该协议经过公证,合法有效。在此背景下,法院认为,即便张悦在婚姻期间未与林凡协商便向其父亲进行赠与,但将此笔赠与置于双方整个财产关系的格局中审视,并未导致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整体财产权益显著失衡。张悦对其享有平等处理权的共同财产进行一定处分,具有合理性,林凡在已获得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再行主张该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有违公平原则。
四、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建议
本案的终审判决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复杂的财产流向纠纷树立了重要标杆。通过对本案的深度剖析,马占锦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为公众及法律从业者提炼出以下核心启示与行动建议:
(一)超越流水证据,全面审视转账背景与性质
在类似纠纷中,单纯的银行流水记录仅是证据链的起点。法律从业者和当事人必须深入调查资金往来的全貌,包括是否存在反向支付、转账发生的具体缘由(如赡养、抚养、劳务补偿、借款、共同投资等)、家庭成员的互助历史等。本案的胜诉关键,正在于提供了充分证据将单向“赠与”还原为双向“互助”,并成功关联了父母长期付出家务劳动的背景。
(二)书面协议是界定财产权属的“定海神针”
林凡与张悦提前签署并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书》,在本案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清晰地固化了双方在特定时点的财产分配合意,使得法院在衡量后续个别财产处分行为的公平性时,有了一个坚实的基准。对于高净值家庭或共同经营企业的夫妻,在感情融洽时通过协议明确重大财产的归属、债务的承担,是避免未来纷争的有效手段。
(三)关注“道德义务赠与”的特殊效力
法律并非不食人间烟火的规则集合。司法实践中,对于为履行道德义务(如报答养育之恩、补偿特殊贡献)而进行的赠与,法院倾向于给予更强保护。主张此类赠与无效或可撤销的门槛相对较高。这意味着,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对父母等进行具有合理缘由的、较大额的资助,即使手续上存在瑕疵,也可能获得司法支持。
(四)配偶维权应聚焦“明显损害”与“恶意转移”
对于配偶向己方亲属的转账行为,另一方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成功主张权利。本案提示,维权的重点应放在证明该处分行为“明显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或对方存在“恶意转移、隐藏财产”的意图(例如,在离婚诉讼期间突击向关联方大额转账)。对于符合常理的家庭内部经济互助、赡养费支付等,法院介入并否定其效力的可能性较低。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稳定关乎社会整体利益。本案的审理与判决,生动展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家事纠纷时,如何精准适用法律,既保护夫妻财产共有制这一基本婚姻财产秩序,又充分尊重家庭内部基于血缘和伦理形成的特殊经济安排与情感回报。它警示我们,法律在介入家庭财产关系时是审慎而克制的,单纯以“未经同意”为由挑战一切家庭内部的经济流转,往往难以获得支持。对于家庭成员而言,构建清晰、互信的财产沟通机制;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引导当事人全面取证、理性评估诉求,才是化解此类纠纷的正道。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团队凭借在此案中展现出的对家事法律精髓的深刻把握与出色的庭审策略,再次证明了其在处理复杂家庭财产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