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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加个花纹就合法?马占锦律师胜诉案拆解:“近似标识”侵权的刑事红线不能碰!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31日 42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商业活动中,“蹭名牌”似乎成了一些经营者的“捷径”——在知名商标上添个花纹、加个后缀,便宣称是“自主设计”,殊不知这种看似微小的修改,可能已经触犯刑法红线。近日,由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代理的某知名品牌(下称“权利人”)诉假冒注册商标案,经知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定罪判决,被告人黄某、王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获刑。这起案件不仅厘清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司法认定标准,更给广大经营者敲响了商标合规的警钟。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黄某先后注册多家公司,雇佣被告人王某等人,在多地策划并组织儿童时装表演活动。为吸引报名、抬高活动身价,黄某团队在活动宣传海报、报名链接、现场布置中,大量使用带有“DIOR”字样的标识——其中核心标识仅在“DIOR”注册商标右上角添加了简单花纹装饰,部分宣传物料还使用了“DIOR FASHION SHOW”字样。

期间,黄某累计组织此类标注“DIOR”相关标识的时装表演7场,通过收取报名费用非法获利8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作为活动组织者之一,参与其中4场活动的策划与执行,个人违法所得5万元。

权利人发现该侵权行为后,立即启动维权程序。经核查,“DIOR”注册商标在我国已被核定使用于第41类服务,包括“组织和安排文化、艺术、教育和体育讨论会、报告会或代表大会、时装表演”等,案发时仍在注册有效期内。鉴于侵权行为规模较大、违法所得数额较高,权利人委托马占锦律师提起刑事控告,案件随后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5年7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黄某以“使用的标识添加了花纹,与注册商标不相同”为由提出上诉。马占锦律师继续代理权利人参与二审诉讼,最终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核心争议焦点与各方观点碰撞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也是实务中此类案件最易引发分歧的关键问题——被告人使用的“添加花纹的DIOR标识”“DIOR FASHION SHOW”标识,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被告人方观点坚持标识存在差异,不构成“相同商标”

黄某及其辩护律师在一、二审中均辩称,其使用的标识与权利人的“DIOR”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一是核心标识添加了右上角的花纹装饰,属于“修改后的新标识”;二是“DIOR FASHION SHOW”增加了“时装表演”的英文表述,属于对服务内容的说明,并非单纯使用注册商标。同时,被告人认为其组织的是儿童时装表演,与权利人通常涉及的高端时尚活动受众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服务”,因此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观标识核心特征一致,符合“相同商标”认定标准

作为权利人的代理律师,马占锦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提出关键辩护意见:

从标识构成来看,被告人使用的标识核心识别部分与注册商标完全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添加的花纹装饰缺乏显著特征,既不改变“DIOR”字母的核心识别功能,也不会让相关公众(如参与活动的家长)区分来源,反而会因“DIOR”字样的存在产生“官方授权”的误认。

从服务类别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商标。权利人的“DIOR”注册商标核定服务明确包含“时装表演”,被告人组织的儿童时装表演本质上仍属于“时装表演”服务范畴,受众差异不影响服务类别的定性,不能以此否定“同一种服务”的认定。

从主观故意来看,被告人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黄某作为长期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明知“DIOR”是全球知名注册商标,仍刻意在核心标识上仅做微小修改,其目的就是利用该商标的知名度吸引客户、谋取非法利益,主观恶意明显。

(三)法院裁判观点支持权利人主张,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马占锦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被告人使用的“添加花纹的DIOR标识”“DIOR FASHION SHOW”标识,均与权利人的“DIOR”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添加的花纹装饰、“FASHION SHOW”英文表述均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要素,不影响注册商标核心显著特征的体现,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应当认定为“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同时,被告人将案涉标识用于儿童时装表演活动,属于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的“时装表演”服务类别上使用,构成“同一种服务”。结合被告人违法所得80余万元的情节,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因此依法对黄某、王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量刑。

三、本案折射的法律实务核心问题

这起案件并非个例,在司法实践中,类似“在知名商标基础上做非显著性修改”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背后折射出三大核心法律实务问题:

(一)“相同商标”与“近似商标”的司法认定边界模糊

这是此类案件最突出的争议点。很多经营者误以为“只要和注册商标不一样,就不构成侵权”,混淆了《商标法》中的“近似商标”与《刑法》中的“相同商标”认定标准。实务中,不少侵权行为通过添加装饰、增加后缀、修改字体等方式规避“完全相同”的认定,但根据刑事司法解释,“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公众”即可认定为“相同商标”,这一标准远严于民事侵权中的“近似”认定,也是很多经营者踩线的关键原因。

(二)服务类别重合的认定存在争议

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依据,但实务中服务形式不断创新,如本案中的“儿童时装表演”与权利人传统的“高端时装表演”,是否属于“同一种服务”容易引发分歧。部分侵权方会以“受众不同”“服务细节有差异”为由抗辩,但法院通常以服务的核心属性为判断标准,而非表面形式差异。

(三)违法所得的审计与认定难度较大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与违法所得直接相关,但此类活动的收费往往通过微信转账、个人收款等方式进行,资金流向分散,给违法所得的核算带来挑战。本案中,马占锦律师通过指导权利人固定报名记录、收费凭证、宣传资料等证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审计,最终确认80余万元违法所得,为量刑提供了关键依据。

(四)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标准

在多人参与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如何区分主从犯直接影响量刑结果。本案中,黄某作为策划者、组织者,起主要作用,被认定为主犯;王某仅参与部分活动执行,起次要作用,被认定为从犯并适用缓刑,这一裁判逻辑为类似共同犯罪案件提供了参考。

四、当事人核心痛点解析

(一)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维权痛点

1.侵权行为隐蔽性强

侵权方仅对商标做微小修改,普通人难以区分,导致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

2.举证难度大

需要证明标识“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公众”,同时要固定违法所得证据,维权流程复杂、成本较高。

3.维权周期长

从证据固定、刑事控告到一审、二审,整个流程耗时久,权利人的品牌声誉和经济利益持续受损。

(二)侵权方的合规痛点

1.法律认知不足

对“相同商标”的刑事认定标准不了解,误以为“小修改即合法”,缺乏商标合规意识。

2.风险预判能力弱

在商业活动中未对使用的标识进行合规审查,盲目“蹭名牌”,最终触犯刑法。

3.应对失措

案发后未能及时采取合法应对措施,反而试图通过否认标识相同、服务类别不同等方式抗辩,错失从轻处理的机会。

五、实务解决方案与操作指引

结合本案代理经验及类似案件的实务处理,马占锦律师总结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供各方参考:

(一)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维权策略

1.及时固定证据

发现侵权行为后,第一时间收集宣传资料、活动视频、报名链接、收费凭证等,必要时申请公证保全,避免证据灭失。

2.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商标比对

由专业律师结合司法解释,分析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基本无差别”,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为刑事控告提供依据。

3.申请司法审计

针对违法所得难以核算的问题,委托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结合资金流水、报名记录等证据进行司法审计,明确违法所得数额。

4.同步启动民事与刑事维权

在提起刑事控告的同时,可同步主张民事赔偿,通过查封、扣押侵权方财产等方式,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二)企业与个人的商标合规建议

1.建立标识使用前的合规审查机制

使用任何标识前,通过商标查询平台检索近似商标,避免在知名商标基础上做非显著性修改,必要时委托律师进行合规审查。

2.准确核实服务类别

确认使用标识的服务是否在他人注册商标的核定范围内,即使是创新服务形式,也要关注核心属性是否与核定服务重合。

3.避免“蹭名牌”的侥幸心理

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极强,任何试图规避法律的微小修改,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切勿因短期利益触碰法律红线。

4.规范资金管理

商业活动中的收费应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进行,如实记账,避免因资金流向不清晰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三)诉讼中的关键操作要点

1.紧扣“基本无差别”的核心标准

在诉讼中,通过商标比对报告、相关公众认知调查等证据,证明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足以误导公众,而非单纯强调“不完全相同”。

2.明确服务类别的核心属性

提交《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相关行业标准等,证明侵权服务与核定服务的核心属性一致,反驳“服务不同”的抗辩。

3.强化违法所得的关联性证据

将收费凭证与宣传资料、报名记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违法所得的认定得到法院支持。

4.共同犯罪中争取有利地位

对于参与度较低的行为人,应及时如实供述,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争取认定为从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类似案件延伸思考

本案并非孤例,近年来类似案件频发:某商家在“LV”商标旁添加星星装饰用于箱包销售,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某公司在“NIKE”商标后添加“SPORTS”用于运动装备推广,同样获刑。这些案例均表明,刑事法律对知名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微小修改”已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从法律层面来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市场竞争秩序,尤其是知名商标,其承载的品牌价值和公众信任度更高,因此受到更严格的保护。从商业层面来看,“蹭名牌”或许能带来短期利益,但最终会面临刑事处罚、品牌声誉扫地的风险,得不偿失。对于企业而言,建立健全商标合规体系才是长久之计:一是要注册自己的商标,打造自主品牌;二是要定期进行商标监控,及时发现侵权行为;三是要加强员工法律培训,提高商标合规意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而言,遭遇侵权时应果断维权,委托专业律师制定维权策略,通过刑事控告、民事赔偿等多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权利人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品牌声誉,更厘清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司法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马占锦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通过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全面固定关键证据、有效反驳对方抗辩,最终实现胜诉目标,体现了专业刑事律师的执业素养。

商标是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无论是注册商标权利人还是市场经营者,都应敬畏法律红线,树立正确的商标合规意识。对于权利人而言,遭遇侵权时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对于经营者而言,要摒弃“蹭名牌”的侥幸心理,通过合法经营打造自身品牌价值。唯有如此,才能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如果您在商标合规、知识产权维权等方面有疑问,可随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而踩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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