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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矿机”买卖血本无归?律师代理案件揭示合同无效背后的法律红线与风险自担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12日 16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数字经济与新兴投资热潮并行的时代,虚拟货币“挖矿”及相关设备交易曾一度吸引大量关注。然而,当政策风向转变,法律评价明晰后,此类交易中潜藏的法律风险便骤然浮现,导致参与者往往面临“财物两空”的困境。近期,一起因“矿机”买卖引发的纠纷案件,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为类似交易敲响了警钟。尽管本案中马占锦律师并非原始代理律师,但基于此类案件极高的典型性与警示价值,我们以此案为例,从专业律师的视角,深度剖析其中涉及的法律争议、裁判规则以及给市场参与者的深刻启示。

一、案情回溯:一场注定无效的交易与曲折的履行过程

2022年5月,买方王某通过某二手商品网络平台,向卖家陈某购买了两台标注为“芯动A10服务器”的设备,合同总价款为3.9万元,外加运费,王某实际支付4万元。双方约定“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然而,交易过程一波三折:王某首次拒收货物,货物被退回陈某处;陈某再次补发后,王某认为货物与约定不符,遂申请公证机构对送达的货物进行了证据保全。经公证查验,寄来的设备实为用于比特币“挖矿”的专用矿机(如ANTMINER S9等型号)。此后,王某再次拒收,货物最终退回并由陈某签收。因陈某既不重新发货也不退款,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返还货款及利息的请求。但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颠覆性的认定: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利息的部分,仅支持返还货款本金。其核心裁判逻辑在于,认定该“矿机”买卖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始无效。

二、争议焦点与法律深度剖析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实则触及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的根本原则,以及在新兴领域如何适用传统法律规则的前沿问题。

(一)用于“挖矿”的“矿机”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这是决定本案全部后续法律后果的基石问题。买方王某可能认为,这只是一台“计算机设备”的买卖,合法合规。卖方陈某在诉讼中也曾以“国家不让卖了”、“一分钱都不值了”等理由辩解,但未直接挑战合同效力本身。然而,法院主动审查并严正指出了交易的本质。

交易目的违法性穿透审查:法院并未孤立地看待“服务器”这个物理形态,而是结合王某的闲鱼账户名“是一个矿工呀”、其主页“矿过我承认”的表述,以及陈某自认设备为“矿机”等事实,穿透式地认定双方交易的真实目的在于获得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专用工具。这种对合同目的的实质性审查,是判断其是否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关键。

违背公序良俗与绿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法院明确指出,“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巨大,不利于国家节能减排、“双碳”目标的实现,且虚拟货币交易衍生多重金融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以从事此类活动为目的的交易,因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和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返还、折价与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处理原则是“恢复原状”和“过错赔偿”。

财产返还:“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陈某因无效合同取得了王某的货款,王某也曾短暂占有过货物(虽经公证保全后退回)。因此,双方互负返还义务。鉴于货物已实际退回陈某处,法院判令陈某向王某返还货款3.9万元,这体现了“恢复原状”的基本原则。

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为何利息请求不被支持?这是本案二审改判的要点,也是最值得关注的实务规则。一审判决支持了资金占用利息,实则是将货款返还义务等同于合法债务,默认了卖方单方过错。但二审法院纠正了这一观点。

双方过错认定:法院明确指出,王某在明知或应知国家已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及“挖矿”活动危害性的情况下,仍主动购买“矿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卖方陈某从事此类设备销售,过错同样明显。因此,合同无效是“双方都有过错”导致的。

损失自担规则:在合同因共同过错无效的情形下,因合同履行(如资金占用)产生的所谓“损失”,应由各方自行承担。王某主张的货款利息,本质上属于其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法院认为,该损失源于其自身参与违法交易的过错行为,无权向同样有过错的对方主张赔偿。因此,二审驳回了其利息请求。这一裁判深刻阐释了“法律不保护非法利益”以及“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法理。

(三)证据保全的价值:在争议中固定关键事实

本案中,王某在第二次收到货物后,果断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对送达的货物进行查验、封存,固定了货物实际为“矿机”的关键证据。这一举措在法律上至关重要:

证明了标的物性质:使“矿机”这一事实得以确凿证实,为法院认定交易违法性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明确了货物状态:证明了货物已被退回并由卖方控制,使得“返还货款”的判决具有可执行的事实前提。

展现了证据意识:在电子商务、特别是涉及实物交付的纠纷中,及时、规范地通过公证等方式保全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厘清事实的有效手段。

三、律师视角下的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假设马占锦律师代理本案卖方陈某一方,其策略将不仅限于庭审辩论,更会围绕此类交易的普遍风险,为客户及公众提供以下前瞻性建议:

第一,敏锐洞察政策与司法风向,彻底远离法律明确禁止或否定的交易领域。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已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也明确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已多次援引公序良俗原则否定相关合同效力。律师的首要职责是提示客户,任何以违反强制性监管政策、损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交易,其合同基础极其脆弱,法律风险极高,应主动规避。

第二,准确理解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莫存侥幸心理。许多参与者误以为,即使交易不被法律保护,至少能拿回本金。本案清晰表明,合同无效后,原则上相互返还财产,但这并非绝对保障。若标的物灭失、损耗或本身价值骤减(如“矿机”被禁后成为废铁),可能面临“不能返还”或“折价补偿”远低于投入的窘境。更重要的是,像资金占用损失等,在双方有过错时需自行承担。企图通过诉讼索要利息,很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第三,强化证据管理,特别是在交易初期。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在从事任何交易时,都应保留完整的沟通记录、支付凭证、合同文本、货物描述及图片视频。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是还原事实、界定责任的关键。如本案中的公证保全,便是在对方可能否认货物性质时的有力反击。

第四,发生纠纷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客观评估诉求。本案买方虽然追回了本金,但利息诉求未获支持,且耗费了时间、精力和公证费、诉讼费等成本。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咨询专业律师,对合同效力、自身过错程度、可支持的诉求范围进行理性评估,避免产生不切实际的诉讼预期,从而选择最经济的纠纷解决路径。

“矿机”买卖合同无效案,犹如一记警钟,鸣响在每一个试图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或明确禁令边缘的市场参与者耳边。它不仅仅是个案的胜负,更是司法审判对数字经济中畸形业态的坚决回应,是对民法典基本原则的庄严适用。它告诫我们:商业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进行,任何企图绕开监管、损害公益的逐利行为,终将得不到法律的庇护,且须自行吞下由此带来的苦果。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的使命在于引导客户尊法、守法,在合法的轨道上实现商业价值,这才是基业长青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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