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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逆转胜”:实际施工人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告赢总包方?律师解析最高法院裁判规则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18日 9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工程款纠纷“逆转胜”:实际施工人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告赢总包方?律师解析最高法院裁判规则

作为一名长期代理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律师,我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二审结果刚刚落定——法院维持原判,支持我方当事人(实际施工人)向转包方与违法分包方共同主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该案不仅胜诉,更因其在“合同相对性突破”“实际施工人权利认定”“结算文件效力”等典型问题上的裁判立场,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西XX某加油站员工房及管理用房新建工程。发包方为某石油销售分公司,总包单位为某石油第二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陕西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公司”),后者又转包给我方当事人刘XX(化名)实际施工。

工程竣工后,因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我方起诉要求分包公司与总包单位共同支付欠付工程款114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发包单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

1.工程款支付主体的认定问题;

2.总包单位是否存在超付工程款的情形。

二、律师代理观点与法院裁判要旨

(一)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主张权利

尽管我方当事人与总包单位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但通过《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总包单位已明确承认我方为“实际施工人”,并对欠付金额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该纪要构成双方之间的结算依据,属于“事实上的结算协议”,因此总包单位应与转包单位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律师提示:实际施工人应尤其注意在履行过程中争取对方通过会议纪要、付款协议、结算书等形式对债权债务进行确认,这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关键证据。

(二)“超付工程款”应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

总包单位声称已超付工程款,但其提供的《代付函》《报销单》等未经对方签章确认,法院认为无法证明款项性质及归属,故未予采信。

【律师提示】

建设工程案件中,付款方必须确保付款凭证清晰、对象明确、事由具体,否则在诉讼中极易因无法举证而败诉。建议企业在支付时务必取得对方签收确认,并注明款项用途。

(三)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应由实际施工人举证

我方要求发包单位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因未能提供发包人与总包单位之间的结算审计结果,法院认为欠付事实无法查明,故未支持该项请求。

律师提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必须举证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可通过申请法院调取结算资料、审计报告等方式争取查明事实。

三、类案处理建议与风险防范

从本案延伸,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实务操作建议:

1.强化过程资料管理实际施工人应注重收集并保存好施工过程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工程量确认单、付款承诺函、结算协议等,这些都可能成为日后主张权利的关键证据。

2.明确款项支付对象与事由无论是发包人、总包还是分包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均应明确标注项目名称、施工内容、对应单位及人员,避免混同支付导致举证困难。

3.善用“实际施工人”地位突破合同相对性在符合《建工解释(一)》第43条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必须举证证明“欠付范围”,否则该项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4.主张超付需充分举证若企业主张已超付工程款,应提供经对方确认的付款凭证、结算文件或审计报告,单方制作的报销单、代付说明等在没有对方签字的情况下极难被法院采信。

四、结语

本案的胜诉,不仅帮助当事人拿回了百万工程款,更清晰展示出法院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时对“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的倾向,尤其强调了“事实结算”和“举证责任”在诉讼中的极端重要性。

建设工程纠纷错综复杂,涉及多方主体、多份合同、多次转分包,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法律关系性质、熟练运用证据规则、明确各方责任边界,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如您正在经历类似工程款纠纷,建议尽早寻求专业律师协助,通过诉讼策略设计、关键证据固定、法律关系梳理,提升案件胜诉可能性。

【声明】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案分析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案件详情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名称已做隐名处理。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介绍】 马XX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与合同纠纷领域,具有多年诉讼与仲裁实务经验,擅长处理复杂工程款结算、合同效力争议与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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