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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万的矿场资金,就这么没了!为什么一张合约会被认为是无效的?矿业权买卖的法律禁忌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9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背景和争议焦点

王某于 2011 年九月与被告人布某签署了一份《出资转让协议》,约定布某向王某以三十六万元的“全部出资”将其名下的一家采石场进行了股权转移。双方签署合同后,王某向该公司缴纳了 180000 元人民币,并将布某的公司名称改为王某。此后,王某便开办了一家石材加工厂,但没过多久,便以“矿业权转让未获批准”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返还已付的转让款,并对其进行了赔偿。

布某向王某提出了反请求,请求其返还剩余的 180000 元。

该案的主要争议是:

  1. 《出资转让协议》究竟属于“出资转让”,抑或“权利转移”,其效力如何?

  2. 该协定是否因为没有得到政府的同意而失效?

  3.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能否证明矿业权人发生了变化?

二、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

初审法庭认定:

  1. 虽然该协定是关于矿业业务的,但其本质是“出资转让”,而不是权利的转移

  2. 布某已经按照协议办理了工商变更、采矿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相关程序,并已经完成了合约上的各项义务;

  3. 王某已经将该采石场实际运营起来,该合同已经执行了一部份

  4. 经调解,王某同意将剩余的 18 , 000 元的转让款返还给李某。

第二次审理维持了原判决,并进一步阐明:

  1. 本合同的约定不违背法定的强制性条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2. 王某提出的“名为出资,实为转让采矿权”的请求,没有事实基础;

  3. 虽然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有一定的错误,但是最终的裁决是对的。

三、马占锦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对策

马占锦是王某的代表,他在本案中所提的几个重要论点虽然没有得到法庭的认可,但是其中蕴含的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仍然很有代表性:

1 .以“行政审批”为依据,认定该合同是无效的

  1.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采矿权的出让应当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不得擅自变更,不得擅自变更;

  2. 文章认为,尽管矿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是矿业权人并没有改变,依然是王某本人,而是采石工厂;

  3. 着重指出,矿业主管机关没有对“转让行为”进行实质的审核。

2 .将“法人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区别开来

  1. 本文认为,土地管理机关应将“法人代表”改为“法人代表”,而不应改为“矿业权人”;

  2. 指出两者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同,两者之间不应混淆;

  3. 认为采矿许可证上的所有权人仍然是采石公司,而不是王某本人

3 .将程序性缺陷与不明确的事实联系在一起

  1. 审批表格中的“现场核实意见”栏为空白,手续有瑕疵;

  2. 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具备转移的资格;

  3. 有关争议尚未解决,不符合转移条件。

四、本案反映了矿业权流转实践中的难点

1 .协定的定性不清,容易引起纠纷

  1. 在实际操作中,矿业权人往往打着“出资转让”、“资产转让”的旗号逃避审批;

  2. 对于合同的定性,法院更多的是以其实质性的内容来判断,而不是以其名义来判断;

  3.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的对象,尽量避免含糊不清的表达。

2 .注册的变化不等于所有权的转让

  1. 工商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不同于矿业权转让

  2. 矿山开采权的转让,应向采矿许可证上所载明的所有人办理;

  3. 建议:在买卖之前,一定要核对开采许可证的注册状况,确定所有权人的身份。

3 .政府审批的不明确性

  1. 在“变更”的认定上,矿业主管机关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依据;

  2. 实务中,“借变动为名,行让与”有可操作的余地;

  3. 因此,在成交之前,应先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要办理过户手续。

4 .买家缺乏对风险的认识和缺乏应有的注意

  1. 在买卖之前,王某对矿业权的状况并不十分清楚;

  2. 没有对采矿许可证的延续性、遵从性和抵押情况进行核查;

  3. 为此,应聘请专业的律师和评估机构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充分的审慎研究,以减少潜在的损失。

五、律师建言:怎样有计划地预防矿业权买卖中的风险?

1 .在进行之前:应注意的事项是至关重要的

  1. 核查矿业许可证是否有效,有无抵押和扣押的限制;

  2. 查明矿区有无环境保护、安全和土地利用等历史遗留问题;

  3. 了解卖家拖欠的资源税,补偿等费用。

2 .协定的设计:明晰的本质和条款

  1. 厘清合同的“资产转让”与“矿业权转移”之间的关系;

  2. 将支付结点与批准程序联系起来;

  3. 为防止另一方违反合同,应设立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3 .批准流程:积极交流+跟踪

  1. 事先和当地的自然资源主管机关联系,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否有必要;

  2. 申请矿山变更登记后,应及时申请新的矿山许可;

  3. 保存全部已批准的证明材料。

4 .纠纷处理:尽可能让法律顾问参加

  1. 当出现纠纷时,应尽早指派法律顾问,对案情进行判断;

  2. 合理运用法律手段,规避“盲诉”;

  3. 注意搜集证据,尤其是执行程序的文字纪录。

六、结语:矿业权流转并非“一纸协议”

虽然该案最终以被告的胜诉而结束,但是这一案件所折射出来的矿产资源买卖中的法律风险却是一种普遍现象。矿业权的转移和矿业权的转移,涉及到行政审批、权利认定和履约等多个环节,一个不小心,就会造成交易的无效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马占锦在此案中所表现出的专业素养,既有对采矿法学理论的深入了解,又有对实际业务的准确掌握。一个好的矿业法律顾问应该成为当事人之间的“设计师”,法律风险防范的“守门人”,纠纷纠纷的“解决者”,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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