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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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三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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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后是否有权追偿?

发布者:刘晓青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7日|分类:交通事故 |6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何某所有的车辆渝XXXX,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重庆高新支公司处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6年4月25日2时45分,被告吴某驾驶渝XXXX号小型轿车(搭乘被告何某)从青年往万盛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省道204 207KM+20OM路段时,将躺在路上的行人杨某碾压,事故发生后被告吴某驾车逃逸,致杨某送医途中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吴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行车安全,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后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重庆高新支公司赔偿杨某亲属110000元。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重庆高新支公司赔偿了之后,委托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有关侵权人追偿。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赔偿当事人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驾驶人主张追偿权。机动车所有人知道驾驶人因饮酒不能驾驶机动车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吴某醉酒后驾驶被告何某所有渝XXXX号小型轿车造成杨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告人财保高新支公司在向杨某亲属赔偿了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110 000元后,可以向被告吴某主张追偿权。被告何某作为渝XXXX号小型轿车所有人,在知道被告吴某饮酒后仍然同意被告吴某驾驶车辆并搭乘该车,被告何某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对原告人财保高新区支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其已垫付的110 000元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全案,根据二被告对造成本次交通事故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吴某承担60%的偿还比例,被告何某承担40%的偿还比例。

最终判决:

1、被告吴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支公司66 000元;2、被告何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支公司44 000元;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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