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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对应的相应待遇

作者:赵欢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8日分类:工伤浏览:408次举报

工伤等级对应的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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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
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百分之九十的本人工资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五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百分之七十的本人工资支付单位: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2个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36个月
六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本人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8个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30个月
七级伤残13个月的本人工资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3个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个月
八级伤残11个月的本人工资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0个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6个月
九级伤残9个月的本人工资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7个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2个月
十级伤残7个月的本人工资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4个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8个月
因公死亡的待遇: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乘以20等于876680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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