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犯罪频发,切莫贪图小便宜买卖租借个人卡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随着我国警方不断加大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犯罪分子实施诈骗后“提现”难度越来越大。为此,绝大部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都需要借助银行卡实现转账套现。小律提醒,切莫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否则极有可能被收购者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轻则影响本人征信,重则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大家一定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及时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注销,不要随意丢弃,更不可买卖。
《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涉嫌帮信罪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明知交易对手系不法分子,交易的资金是违法所得。那么“明知”的标准如何进行判断呢?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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