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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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离婚侵权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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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

发布者:赵欢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710人看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鲁1491民初1571号

原告:刘树堂,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鲁,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晖,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树堂与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刘树堂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树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树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树堂承担。

审 判 长  马 珂

人民陪审员  张金岭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金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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