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91民初1571号
原告:刘树堂,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鲁,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晖,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树堂与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刘树堂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树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树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树堂承担。
审 判 长 马 珂
人民陪审员 张金岭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金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