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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反应迟钝”该当何罪

发布者:李同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71人看过

普通人见到恶徒伤人上前拔刀相助是见义勇为,但是对负有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之责的警察来说,这就是他们的分内之责。若警察见了强徒行凶而视而不见,就不单单是受到道德谴责的问题了。

据媒体报道,在安徽省蚌埠市发生的一起命案中,一名17岁的超市女收银员被歹徒连捅十多刀后遇害。而令家属和公众不解乃至愤怒的是,案发时现场就有两位民警,但不敢挺身而出上前制止。事后公安局的鲍局长解释到两位民警“处置反应较慢,有些“迟钝“,但不存在不作为,胆小怕死的的情形。”

鲍局长的解释倒是振振有词,但是这种解释显然是不能平息受害人家人的愤怒的,两位涉事民警的责任,也不能因此而撇清。《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当公民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时,警察负有制止犯罪的责任,这是不可推卸的。即使并非因为胆小怕死而不作为,即使是“反应迟钝”,也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涉事警察除去应承担警方内部的纪律处分外,更有涉及犯罪的可能。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警察应当制止犯罪而没有积极制止,已经构成了玩忽职守,况且已经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也许意识到了事件的严重性,也才有提请检察院介入一说。也只有随着检察院的介入调查,才能够为整个事件给出一个准确的定性。

如果构成了渎职和玩忽职守,涉事警察是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受害人有什么救济渠道呢?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对直接加害人提起的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家属固然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寻求民事救济。另一方面,如果涉事警察的渎职行为也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也可以在案件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杀人者是直接加害,涉事警察的不作为是间接加害,都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并无不妥。即使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也可以尝试通过寻求国家赔偿的方法来求得救济。《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针对司法机关的渎职不作为提出救济赔偿的尚不多见,司法机关也并不愿意为自己的不作为买单。正是如此,更是有必要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国家赔偿程序,让司法机关为自己的不作为负责。只有如此,才能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与积极性,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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