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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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上调退票手续费的合法性

发布者:李同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806人看过

近日中国铁路总公司透露,铁路部门将调整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实现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同时实行火车票梯次退票方案—退票时间不同收取的手续费也不一样,最低5%,最高20%。这意味着自2011年实行的统一退票收取5%手续费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票价如何制定,退票收多少手续费,这看似是企业自身能够决定的问题。但是在现行的经济法制下,尤其是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共交通领域则不然。我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虽然已经进行政企分开了,我们的铁道部门依然是如此霸道,全然不在乎消费者的观感。

这一现象,恐怕还是得跟长期以来铁路部门的政企合一这一体制联系起来。在铁路系统一边做政府一边做企业的时代,其和消费者的地位是不对等的,一向将自身与顾客视为政府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既要做交易的参与者,又要做交易的监管者与裁判。现在突然搞政企分开,还是把自己的姿态摆的高高在上,仍然自以为是规则的制定者而不是规则的遵守者。

铁路系统要想实现从政府向纯企业的转变,在逐步市场化经营的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学会平等相待交易对手,学会尊重市场道德的内核—契约精神,不要再将自己看作是高高在上的裁判,而是和普通消费者地位平等的市场参与者。要学会适应遵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而不要再幻想一手操控交易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想必铁路总公司在发布这条通知的时候压根就没有想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这么一条。

铁路总公司保持其一贯的霸气姿态自有其资本可以依恃,垄断总是一个让人既恨又怕的存在。但是我国的法律对于垄断并非无计可施,反垄断法也不是一纸空文。《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最近一段时间发改委在执行《反垄断法上》可谓是力度空前强大,在乳品、金饰、白酒等产业领域先后开出了巨额罚单。而铁路总公司的这一系列行为,早已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们不能奢望铁路总公司能幡然悔悟,只能寄希望于执法部门的反垄断利剑,让铁总这只怪兽拜服在法律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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