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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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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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背后捅刀子 律师向谁去诉苦

发布者:李同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966人看过

这几天,湖南的罗秋林律师算是遇上了麻烦事。他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长沙开福区法院起诉云南白药集团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岂料在当天下午就接到了衡阳市司法局关于暂缓他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原来是云南白药集团向湖南省司法厅投诉罗律师违背职业道德,衡阳市司法局与衡阳市律协就此决定暂缓其年度检查考核。延缓审查意味着没有年检,等于没有律师执照,也就不能作为律师代理案件,这真是实实在在地砸了罗律师的饭碗。

云南白药集团的面目固然可憎,有理无理尽可以到法庭上说个明白。不管罗律师是作为普通消费者起诉,还是出于一个律师的社会正义感为了维护大众的利益而起诉,云南白药实在没有必要玩弄如此卑劣的手段来打击报复,实在是有失大企业的风范。而衡阳市司法局与律协的态度,却颇是值得几分玩味。

律师与律协是什么关系,《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很明确:“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说白了,律协从法律上来说应当是律师们自发组织的社团,是律师自己人。《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法》把保护律师作为律协的第一位要务,然后才是交流执业经验、奖励惩罚之类。《律师法》将律协的职能定位于此,也确实是看到了中国律师执业的现状。在诉讼中,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在法院面前,在检察院面前,无疑地都处于劣势地位。现实中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法院检察院的侵犯,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某些当事人的威胁都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如果不让律师们自发地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谁能为他们撑腰呐喊呢?若是如此,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也未免太过孤单了。说到司法局,《律师法》将其定位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行政机构。监督确实必不可少,但是保护也不能缺位。在律师和法院、检察院(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当事人)的冲突当中,司法局即使不能保护律师,最起码也要站在中立的地位上,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不能被别人当成打击报复律师的工具。

立法考虑的是相当周全,但是一到现实生活中就变了味。律协是律师自发组织的自律组织,这句话几成天方夜谭。中国的各级律协,基本上都成了司法机关的附属机构,官方化过于严重。律师的参与权、决定权能够得到落实的实在是很少。生杀予夺,大权尽皆操于司法局之手。而作为行政机关的司法局不要说保护律师,在冲突中能够保持中立就已经难能可贵了。一旦律师的权利遭到侵犯,能够挺身而出的律协与司法局实在是少之又少。大多数时候都信奉沉默是金的“至理名言“,甚至成为侵害律师权利的帮凶。今天的罗律师比当年的李庄还要悲惨几分,当年的律协与司法局沉默以对,而今天衡阳的司法局与律协倒是成了实实在在的帮凶。

维护律师权利的重要性,这个不言自明,大家都懂。但想要落到实处,可谓是难之又难。道路崎岖,我们也不求速行。法院和检察院这些硬骨头不好碰,先让律协成为律师们真正的自律组织,减少行政干预,增强保护和服务职能。在律师陷入为人维权而自己被侵权的境地时,为他们提供一个坚强的后盾,有个诉苦之处。积小胜为大胜,只有保护好了律师的权利,当事人的权利、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才能说有了强有力的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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