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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权真能被买断

发布者:李同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09人看过

索赔权真能被买断

——李同红律师

近日,媒体披露湖北通山县一妇女在强制结扎手术后意外死亡,而当地政府出价100万,要死者亲属自愿放弃追究责任。这种所谓的买断索赔权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前段时间就曾传出河南某乡政府出资买断数十位尘肺病人的索赔权。政府的动机姑且不问,扶危济困也罢,维稳也罢,内中情形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有一点我们必须要弄清楚,这索赔权真能被买断?

从专业的角度来分析,湖北通山县政府和死者家属签订的这一协议实质上是以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条件的和解协议。我国的民事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在进入司法程序前通过和解解决纠纷,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可谓一箭双雕,理应受到鼓励和保护。但和解协议中的限制诉权条款效力如何?双方当事人真的就能以此为据抗辩当事人的诉权么?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具体的规范,但是结合司法实践以及法理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这样的结论:这样的限制诉权条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现代司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就是将诉讼作为解决一切争端的最终途径(当然仲裁除外)。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只有经过法院的裁判以及随后的执行,才算盖棺定论,也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债权是私法上的权利,诉权是公法上的权利。债权可以由权利主体自由处分(特殊债权除外),但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显然是不能对任何主体的公权利做出限制的。政府想要通过这样的手段来避免自己成为被告,真可谓用心良苦却成空。

而所谓的某乡政府买断尘肺病人的索赔权,其实就是这些尘肺病人将自己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转让给了政府。债权的自由转让为一般原则,但并非没有例外。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转让受到的限制就是债权转让自由原则受到限制的最佳体现。不同于标的金额较为确定的合同债权,人身损害赔偿债权除非经过法院的裁判,一般金额是不确定的,又没有一套专业标准来对这样的债权进行合理估价,这种不确定债权的转让其中必然蕴涵着巨大的道德风险。趁人之危,低价买下人身索赔权,对受害者无疑是构成了二次伤害。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权所具有的依附人身的特征,使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权的性质。据此而言,其转让就更应该受到限制。当然,经过法院裁判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其同一般的合同债权别无二致,此时允许其自由转让并无不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肯定了这样的司法实践。

不管是湖北的县政府,还是河南的乡政府,想必都不是傻子,不会做赔本买卖。买断当事人的索赔权,一来可以大事化小,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也可以袒护那些负有责任的政府官员或者藏在背后的强势侵权者。受害者心里也都明白政府在背后的所行所想,但现实的残酷不得不让他们违心地接受了这样的协议。一方面可能是政府威逼利诱,另一方面这些受害者也十分明确自己的处境:不接受条件,在法院的起诉也十有八九不被受理或者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即使真的进入了诉讼程序,一旦对方采取拖延战术,漫长的诉讼也可能会拖垮那些本就脆弱的家庭。在这样的情况下,接受买断索赔权的协议反倒成了理性的选择。不得不说我们的诉讼法制确实还不够健全,提供给弱者的只是些口惠而实不至的所谓平等待遇,弱者真正需要的特殊照顾往往难觅踪影。如何避免弱者在诉讼中受到二次伤害,我们要做的实在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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