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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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贷款”房屋被过户,上海张清涛律师如何力挽狂澜确认合同无效?

发布者:张清涛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9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为解资金燃眉之急,房屋所有人将房产“出售”给他人套取银行贷款,不料名义买家突然离世,房屋产权陷入僵局。上海张清涛律师临危受命,通过精心梳理十余组关键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最终帮助当事人收回房产。

一、案情简介:一场“假买卖真贷款”引发的危机

2007年9月,上海的A先生因手头资金紧张,急需一笔周转资金。经人介绍,他找到了一位愿意配合办理贷款的B先生。双方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A先生名下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B先生,约定转让价为25万元。

随后,B先生以购房人身份向银行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14.4万元。这笔贷款实际由A先生收取和使用,用于还贷的银行卡也一直保管在A先生手中。双方还专门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书》,白纸黑字写明:B先生对这套房屋没有任何权利,房产证虽登记在其名下,但一切权利仍归A先生所有;A先生日后若要过户回来,B先生需无条件配合。

房屋产权顺利过户到了B先生名下,A先生也拿到了银行贷款。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5月,B先生突然离世,且生前未婚、无子女。B先生的父母成为法定继承人。此时A先生想把房屋过户回来,却遇到了难题:名义上的“买方”已经不在了,这房子到底算谁的?

A先生和祝女士(房屋共有人)无奈之下,委托了张清涛律师团队代理此案,将B先生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产权恢复登记回自己名下

二、办案经过:张清涛律师的“证据攻坚”

上海张清涛律师接手此案后,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这份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是真实交易,还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虚假行为?

要证明合同无效,必须用证据说话。张清涛律师带领团队从以下维度展开了系统性的证据梳理:

第一,交易流程证据。张清涛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以及办理产权过户的申请材料,证明交易表面完整、手续齐全——但这恰恰是“假买卖”的伪装

第二,资金流向证据。张清涛律师调取了银行借款凭证、委托扣款授权书、还款计划报表以及以B先生为户名的还贷银行卡,证明贷款资金实际由A先生获取,且全部还款均由A先生承担。这与正常房屋买卖中买方支付房款、买方负责还款的交易逻辑完全相悖。

第三,产权凭证持有证据。张清涛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一直保管在原告手中的房屋产权证原件、交易中心密码、全部交易税费发票。试问:如果真是卖房,卖方为何会持有买方名下的产权证?

第四,最关键的一击——《双方协议书》 。这份签订于2007年9月23日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B先生对系争房屋“没有任何权利,没有任何处置、收取、受益等权利,一切权利均是原告的”;原告日后要将房屋“出售他人或过户回原告自己,B先生积极配合”。这份协议直接戳破了房屋买卖的“面纱” ,证明了双方的真实目的是“借名贷款”而非产权转移。

面对被告方“B先生过世,家属不清楚情况”的答辩,张清涛律师据理力争:被告虽无法确认协议书系B先生所签,但未能提供任何反证予以反驳。同时,十余组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此外,张清涛律师还注意到一个细节:系争房屋上除了银行设定的抵押外,A先生自己还在房屋上设定了一个抵押权。这一操作在诉讼过程中被主动注销,进一步印证了当事人对房屋实际控制权的主张。

三、案件结果:法院全面采纳律师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张清涛律师的代理意见

。法院认为:

“原告持有B先生办理房屋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材料、产权登记为B先生的产权证及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密件、办理过户中B先生所应缴纳税费的单据的所有原件,同时原告还持有以B先生为户名的还贷银行卡,交易后系争房屋没有实际交付等情节,均有异于正常的房屋买卖”

结合《双方协议书》的内容,法院认定原告与B先生之间以建立房屋买卖的形式达到套取银行贷款的真实目的,与双方的真意不符,遂判决

一、确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二、原告向被告返还从B先生公积金账户中扣划的3,465.93元;

三、被告配合涤除房屋上的银行抵押权(费用由原告承担);

四、被告协助原告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两原告名下

四、律师观点:上海张清涛律师的深度解读

上海张清涛律师总结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一、“借名贷款”类案件,证据链是决定性因素。 本案中,从合同签订到贷款发放、从产权过户到实际还款、从凭证持有到房屋占有,每一个环节都有书面证据支撑。张清涛律师通过将十余组证据有机串联,形成了一条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让法官能够清晰地还原案件全貌。

二、《双方协议书》是“杀手锏”。 这类“借名贷款”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往往会签订一份“抽屉协议”来明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份协议是证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最有力的证据。张清涛律师在庭审中以此为核心,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合力,最终说服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三、名义买受人去世后的继承问题。 本案的另一个难点在于,合同相对方B先生经去世。张清涛律师准确把握了继承法律关系——B先生的权利义务由其法定继承人(即本案被告)承继,因此被告负有协助恢复产权登记的义务。这一法律逻辑的清晰论述,为判决的可执行性奠定了基础。

四、此类案件的法律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是“合法”的,但其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供原告使用,这一目的违反了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属于“非法目的”。因此合同自始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五、给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上海张清涛律师提醒:“借名贷款”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名义买受人可能擅自处分房屋、可能因自身债务导致房屋被查封、甚至可能像本案一样突然离世导致产权恢复陷入僵局。如果确需通过此类方式融资,务必签订详尽的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保留好所有交易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本案中,张清涛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功底和精准的法律分析,成功为当事人化解了一场产权危机,堪称“借名贷款”纠纷维权的典范案例。

张清涛律师(15301702900),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士,2009年-2011年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1310120********63 婚姻家庭、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