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赛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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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要主客观一致

发布者:王赛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889人看过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会谈纪要》还就推定方法规定了七种情况:

一个是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比如我们办过的一个案件,被告人集资诈骗,非法融资达两个多亿,只还了一个亿多一点。完成之后又向银行贷款,以其非法融资来的钱盖的一个农贸市场为担保,贷了五、六千万。先不说之前的集资诈骗,现在分析这里的贷款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人认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行为人是以一个农贸市场为担保的,该农贸市场很值钱。后来大家认为,集资诈骗与贷款诈骗二者是相关联的,贷款的担保是用非法融资的钱得来的,因此该担保是难以成立的。这个钱是违法犯罪得来的,对于贷款,行为人实质上也就是没有偿还能力的,因此贷款诈骗罪是成立的。

二是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这里的“逃跑”与公安介入后行为人闻风而逃是有区别的,“闻风而逃”是被告人逃避刑事责任,属于正常的。

三是肆意挥霍所骗取的资金。何为“肆意挥霍”也是有争议的。曾经有过“挥霍型投资”的说法,在具体案件中比较麻烦,但是毕竟提供了一个方向。

四是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是转移、抽逃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是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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