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赛红律师

  • 执业资质:1230119**********

  • 执业机构:北京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

发布者:王赛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69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

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