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确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的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认为,是否冒用了他人的身份证明并不影响定罪。因为《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只限本人使用,即只要不是本人使用,都属于冒用,无论是否冒用了他人的身份证明。这点很多人是不知道的。
另外要注意,盗窃信用卡后又使用的,仍然为盗窃罪而不是信用卡诈骗罪,这个法条上是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