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赛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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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发布者:王赛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程建筑 |1033人看过

(一)效力问题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但是低于消费者,特别是商品房买卖,但是低于消费者必须有一个前提,必须是在消费者已经交付了大部分以上或全部的买房款,他才享有优先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权利。我跟大家说,这个做法怎么出台的我弄不懂。这个法理基础出来的时候,可能是考虑了社会稳定的问题。

(二)工程价款的受偿范围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个文字上理解很简单,但是实务操作当中很复杂。

浙江省高院认为,优先权受偿范围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款,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三)受偿对象问题

受偿对象主要是两个:第一个是土地,第二个是各自的施工范围。土地问题好解释,浙江省高院的意见是工程承包人只能在其承包工程拍卖价款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对工程超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不能主张优先权。实际操作当中,一个建设工程将它的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分来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各自比例然后一并拍卖,成交以后按照比例进行优先受偿。我看到的,各地法院基本按照这个说法进行实务操作。

大家都知道行使期限是6个月,但是这6个月有问题。

浙江高院认为,工程已经实际竣工的,以实际竣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未竣工的,以约定竣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的,实际停工为6个月的起算点。

(四)行使主体问题

行使主体就是优先权到底是限于承包人,还是分包人也有权的?还是实际施工人也有权的

(五)行使方式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最高院司法解释有两种:一个就是协议折价;一个是申请法院拍卖。哪些是可以作为行使优先权的方式的?在哪个环节可以提出来?现在有一种定论,优先权是一个确权之诉,不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的

(六)优先权的转让问题

各地法院认为,随着主债权的转让,优先权也可以一并转让的,这是没有疑问的。

优先权可否放弃?这里有争议:第一种,有的人认为可以放弃,理由是它既然是一种债权,民事权利都是可以行使,可以不行使的。第二种认为它是法定优先权,权利法定不能放弃。第三种认为必须经过实际施工人和分包人同意才可以放弃,理由是行使主体当中除了承包人之外,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在承包人怠于行使的情况下,是可以行使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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