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赛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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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未拍卖以物抵债

发布者:王赛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45人看过

第一个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要同意。第二是其他知情债权人必须同意

别的债权人如果有一个不同意的,就可以认为你们是串通的,低价转让给某一个债权人了。这时候就不能准许以物抵债。所以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其他知情债权人也同意,这时候可以同意直接以物抵债。其实咱们法律里面有一个举重以明轻。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有一条: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债权人一致同意的,还可以去变卖。也就是说他们还可以自行去变卖。这个比以物抵债走的更远。这个都允许,那以物抵债也是允许的。从这里可以推导出,我们这么做是不违反司法解释的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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