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丽灵律师

  • 执业资质:14302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董XX与攸县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发布者:朱丽灵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8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董XX因与被上诉人攸县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7)湘0223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XX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董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