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夏XX因与被上诉人攸县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7)湘0223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XX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夏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夏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