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204民初318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B,湖南XX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诉前调解;代为申请仲裁(包括劳动仲裁);代为起诉、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代为申诉、上诉;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涉案款物;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此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A、人民陪审员B组成合议庭予以审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依法书面通知原告A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A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撤诉处理,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3209元,退还原告A1604.5元,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显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