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本律师成功办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当事人代小姐与张某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无财产分割,女儿归代小姐抚养,张某按月给付抚养费。离婚后,代小姐发现婚姻存续期间张某用夫妻共有财产与其前妻儿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但离婚时,张某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本律师介入后,从房产局调取了该房产的产权信息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割该套房产,法院经开庭审理支持了我方的请求,判决被告张某向代小姐支付房产分割费近20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向中院提起了再审要求撤销原判,经开庭审理,中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的主要观点:再审申请人再审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申请再审人张某在婚姻期间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以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里面约定:“无一切债权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无任何财产分割。”之所以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是因为协议离婚时,被申请人代某确实不知申请再审人张某隐瞒自己,用夫妻共同财产去购买了涉案的房产。离婚后,被申请人发现以上事实后才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涉案房产。
离婚后,根据被申请人代某查档的信息,涉案的房产是申请再审人张某以及原审第三人于2007购买的,而此时申请再审人张某与被申请人代某的婚姻关系还在持续,根据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我们完全可以推定涉案的50%产权系申请再审人张某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如果申请再审人认为是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的,则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申请再审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提供对其有利证据的权利,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申请再审人承担。但是一审法院基于公平考虑认为涉案房产的50%的产权有488521元系申请再审人用个人财产支付的,因而应当扣减。我们认为在申请再审人没有出席的情况下,该判决完全考虑了申请再审人的利益,相反没有完全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再审人张某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认购保证金》、《订金收据》、《存款凭条》、《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等证据并非“新证据”,不能作为再审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4条的规定,再审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而申请再审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均是在一审期间就已经存在的证据,而不是新发现的证据,因而不能作为提起再审的依据。申请再审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申请再审人自行承担。
三、申请再审人张某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认购保证金》、《订金收据》、地产中介业务员王丽丽的《证言》及《鉴证书》等证据的真实性、可信性极低,也违背常识常理。
首先,上述证据与经过备案的《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及产权查询结果相矛盾。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受人为申请再审人的前妻李某某,而《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显示贷款人为申请再审人张某和原审第三人,产权查询结果也显示涉案房产的权利人为申请再审人张某和原审第三人。因而上述证据显然是申请再审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次,在庭审中,原审第三人陈述涉案财产是案外人李某某与申请再审人张某买给其与弟弟的,因为弟弟未成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监护人才能办相关手续,因而才写张某的名字。但是这不合常理,既然钱是李某某出的,为什么房产证不直接写李某某与原审第三人,而非要写张某与原审第三人,这显然是多此一举,不符合常理。
再次,在庭审中,原审第三人多次强调涉案房产是其个人还的按揭款,这不符合事实。2007年第三人作为21岁的青年刚刚来到深圳,因为吸毒刚刚接受完强制戒毒治疗,其怎么可能有能力偿还每个月高达万元的房屋按揭款?
最后,在庭审中,原审第三人陈述涉案房产是买给其个人与弟弟的,但是后来为什么无偿转让给案外人李某某(申请再审人张某的前妻)呢?其唯一的解释就是申请再审人张某与原审第三人、案外人李某某恶意串通侵占被申请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由于申请再审人张某恶意隐瞒财产、非法处分财产以及欺骗行为,不仅给被申请人代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给其身心造成了难以磨平的创伤。
首先,从被申请人代某与申请再审人张某恋爱、结婚直至双方离婚期间,申请再审人张某以各种理由从被申请人代某处骗走高达一百多万元的款项,这几乎是被申请人的全部积蓄。
其次,在离婚时,申请再审人张某隐瞒了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涉案房产的事实,且未经被申请人代某同意又无偿转让给案外人李某某,严重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予以追回,要求分割其首期款、按揭贷款及房屋增值部分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希望合议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基于保护妇女儿童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